-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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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集团体系内有一A公司,其业务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A公司由于经营特殊性,常年收不抵支,因此建议A公司主动放弃增值税免税优惠,将收入按适用税率申报销项税额,由于进项远大于销项,无需实际缴纳增值税,且形成进项留抵,可以申请退税,暂不可退税部分后续可以考虑通过吸收合并结转抵扣方式予以消化。由于放弃了免税,A公司可以向下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优化自身税负的同时,有利于减轻下游的税负,提升A公司本身的商业竞争力。税收优惠并非百利而无一害,部分税收优惠确实存在加重整体税负的可能性(参见本公众号发布的《放弃免税好处良多》一文),税收优惠是否予以享受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税收筹划有时需要反常规,打通上下游从交易双方的角度权衡利弊。
责编:涂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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