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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财政: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正式实施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20-05-09 22:31:16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国有企业发展成果全民共享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代际公平的充分体现,也是一项立足当前,兼顾长远的政策措施。江苏省财政厅按照国务院《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和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全省实际,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和省有关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研究完善并形成了江苏省《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力求更全面、易操作、更贴近江苏实际。

近日,省政府印发了《江苏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苏政发〔2020〕27号),对全省划转工作作了总体部署。《实施方案》对划转范围对象比例和承接主体、划转程序、承接主体对国有资本的管理、与原国有股转(减)持政策的衔接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一是明确划转范围、划转对象和划转比例。以国家《实施方案》印发日即2017年11月9日确定划转范围和划转对象。纳入划转范围的企业,对其由国家直接出资形成的国有资本实施划转。划转比例统一为纳入划转范围企业国有股权的10%。今后,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可持续发展要求视情况再适时调整。二是明确承接主体及其对划转国有资本的管理。划转的企业国有股权由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持有。省财政厅委托江苏金财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承接主体,对划转的国有股权进行专户管理。市、县不再设立承接主体。三是明确划转程序。由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负责提出本机构所监管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财政部门会同人社、国资等部门审核确认。四是明确组织实施工作。由省财政厅牵头建立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省证监局等五部门为成员单位,同时明确了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共同做好股权划转的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

《实施方案》的印发标志着江苏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正式进入全面实施阶段。下一步,省财政厅将会同省有关部门按照《实施方案》总体要求,加紧制定配套措施,细化工作举措,积极组织实施,确保在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划转工作。

 

责编:涂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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