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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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落细落实中央出台的防控疫情各项减税政策
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有关部委先后出台了6号、8号、9号、10号、13号、16号、17号公告,明确了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多方面减税政策,全省财税部门严格落实,宣传解读,落实落细。
为鼓励进口防疫物资,缓解防疫物资紧缺状况,由省级卫健部门组织进口的防疫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山西省财政厅会同山西省卫健委先后确定7批进口单位名单、进口物资清单,及时函告太原海关及省税务局,确定3户进口企业,确定进口额约2237万元。
二、在授权范围内,出台山西省应对疫情减税政策
山西财税部门积极落实《山西省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要求,将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在去年大幅降低税额的基础上再次下调10%。2月11日,山西财政、税务及时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晋财税〔2020〕2号),将全省市、县(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到位,实现政策及时落地落实。截止3月底,全省已有5272户企业享受到土地使用税下调10%政策优惠,减免税款477.54万元。
三、减税效应初显,企业广泛受益
2020年1-2月(所属期),今年新出台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新增减税1.48亿元,去年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在今年翘尾减税38.53亿元。合计40.01亿元。全省企业广泛受益,充分释放经营活力,进一步增强企业发展信心,积极应对新冠疫情对生产经营造成的冲击和影响。
四、及时出台省级配套措施,落实国家降低社保费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家疫情期间降低社会保险费的决策部署,山西相继出台了《山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0〕12号),明确自2020年2月起,全省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至2020年6月底;对大型企业等参保单位上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至2020年4月底。全省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2020年一季度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可以延迟3个月缴纳,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再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预计减免社会保险费170亿元,截止3月底,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为企业减负41.96亿元;《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晋医保发 〔2020〕3号),明确自2020年2月起,全省各市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企业等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12个月的市,减征期限为5个月;可支付月数在6—12个月的市,减征期限为3个月;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市,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预计减免社会保险费20亿元,截止3月底,减征医疗保险费为企业减负5亿元。
五、主动作为 促进国家收费和基金政策落地
2019年12月31日,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山西积极贯彻落实,从2020年1月1日起,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参加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020年1月31日,为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山西财政主动作为,与发改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疫情防控所需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标准执行零收费的通知》,规定在疫情防控应急响应期内,对全省申请人按照国家标准生产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医用防护服、医用隔离(防护)眼罩所涉及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其注册收费一律执行零收费。
2020年2月6日,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山西积极贯彻落实,自2020年1月1日起,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同时,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2020年3月2日,配合山西发改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山西免征残保金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是1.5%;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全省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对享受政策优惠的企业,取消首次申报时进行备案的规定;以前年度欠缴的仍按山西财政印发《山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2020年4月10日,配合发改部门印发《关于降低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函》,决定从2020年4月1日起,国产药品注册费标准降低20%,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标准降低30%;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国产药品补充注册费执行零收费;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内,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责编:涂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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