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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涉嫌虚开风险的根源所在:无所适从
在某会计群看到一个咨询:A公司销售给B公司一批货物,但是B公司的付款系C公司代为付款,而实际需要货物的是D公司,故而货物由A公司直发给D公司。
会计咨询道:专用发票到底是该由A公司开给B公司呢?还是该开给C公司?还是该开给D公司呢?会计到处咨询,可是依旧心里没底,因为回答各有不同:
答案A:“真实交易方向在A公司与B公司之间,故而发票应该由A公司开给B公司”;
答案B:真实交易方向在A公司与C公司之间,故而发票应该由A公司开给C公司”;
答案C:真实交易方向在A公司与D公司之间,故而发票应该由A公司开给D公司”;
A、B、C三个答案中必须选择一个,因为不能不开具发票。
会计非常崩溃,因为:
如果选择答案A而将发票给B公司,税务机关(或司法机关)可能说真实交易不在AB之间而是在AC之间(或者AD之间),进而认定A公司给B公司开票的行为是虚开;
如果选择答案B而将发票开给C的话,税务机关(或司法机关)可能说真实交易不在AC之间而是在AB之间(或AD之间),进而进而认定A公司给C公司开票的行为是虚开;
如果选择答案C而将发票开给D的话,税务机关(或司法机关)可能说真实交易不在AD之间而是在AB之间(或AC之间),进而进而认定A公司给D公司开票的行为是虚开。
企业有按照真实交易开具发票的义务,如果发票方向和真实交易方向不符的话,可能被判定为虚开,可是:最起码总得告诉企业,什么是真实交易?如何判断真实交易?正如你要我给你找到某个人,最起码你得告诉我这个人的特征或者姓名?否则你让我怎么去找,最关键是找错了还得重处。
我们回首一个案例:
A公司在某收购业务中(向个人收购),开票当时根据咨询,认为资金流走向就是真实交易方向指向,故而根据资金走向将发票开给张三;可是,后来稽查又认为货物方向才是真实交易方向指向,进而认定真实交易方向在A公司与李四之间,发票应该开给李四;既然认为真实交易在A公司与李四之间,那么A公司与张三之间当然没有真实交易,进而认定A公司开给张三的行为系虚开。
我一个检察官朋友向淘宝采购一批书籍,淘宝店需要开具发票:很显然,该检察官自己不可能要这么多书,而是代表自己的检察院来采购,可付款系该检察官自己的私人卡付款(而后根据发票报销),那么问题来了:发票上的买家抬头是该填写该检察官(开给检察官个人)呢还是其检察院呢(开给检察院)?如果开给检察官,将来是否可能说真实交易在检察院与店铺之间,故而开票给检察官系虚开(真实交易不在检察官和店铺之间);而开给检察院的话,将来可能说真实交易在检察官与店铺之间,故而开票给检察院为虚开(真实交易不在检察院与店铺之间)。
最头疼的是,就某一个交易,具体真实交易在AB之间,还是AC之间,还是AD之间,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可能认识不同,就算纳税人相信税务机关的判断(比如税务机关认为真实交易在AB之间)而将发票开在AB之间,那么司法机关可能认为真实交易AC进而认定发票由A开给B系虚开;相信司法机关的判断(比如司法机关认为真实交易在AC之间)而将发票开在AC之间的话,税务机关可能会人为真实交易在AB之间进而认定发票由A开给C系虚开。
有时纳税人就发票方向该如何开具去直接税务局,税务局现在也放聪明了,不直接作出书面的回答。
结语:到底什么是真实交易?是s货物流?是资金流?还是货物流且资金流?是合同方向指向?是合同履行完毕?是合同中的付款义务已经履行?还是合同中的发货义务已经履行?还是二者都需要履行完毕?还是只需要合同成立?总得给纳税人一个明确的定义吧,不能让纳税人无所适从。当你自认为真实交易在AB之间而据此开具发票的时候,只要让你相信真实交易在AC之间,那么基本上你的口供就会按照你当时如何如何虚开来,因为你已经认识到了“错误”了。
读者朋友中也有很多税务人员和司法人员,可否回答笔者一个问题:到底什么是真实交易?如何判断真实交易?如果你们都无法弄清楚什么是真实交易,那么纳税人在判断错误的时候能认定虚开吗?
责编:涂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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