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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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五节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三、定期或定额减税、免税
(一)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中药材的种植;
(2)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3)远洋捕捞等。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自项目取得第1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上述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1.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责编:胡梦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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