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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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四节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一、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一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一)有关抵免境外已纳所得税额的规定
1.允许抵免的情况: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2.税法规定,企业取得的上述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2.税收抵免的计算:计算方法,一经选定,5年内不得改变。
按分国(地区)不分项方式计算抵免限额,计算公式如下: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x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二)有关享受抵免境外所得税的范围及条件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该法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责编:胡梦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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