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分类:
按照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规定,重分类是允许的,但须符合严格的条件。主要规定如下:
(1)企业改变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时,应当按照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对所有受影响的相关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
(2)企业对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当自重分类日起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相关会计处理,不得对以前已经确认的利得、损失(包括减值损失或利得)或利息进行追溯调整。
(3)企业将一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应当按照该资产在重分类日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企业将一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在重分类日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4)企业将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应当将之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转出,调整该金融资产在重分类日的公允价值,并以调整后的金额作为新的账面价值,即视同金融资产一直以摊余成本计量。
企业将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 其变动计人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应当继续以公允价值计量金融资产。同时,企业应当将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转入当期损益。
(5)企业将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应当以其在重分类日的公允价值作为新的账面余额。
企业将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应当继续以公允价值计量该金融资产。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