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转资金管理
1. 基本支出结转资金管理
(1)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尚未列支的基本支出全部作为结转资金管理,结转下年继续用于基本支出。
(2)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包括人员经费结转资金和公用经费结转资金。
(3)部门决算批复后,决算中基本支出结转资金数与年初批复数不一致的,应以决算数据作为结转资金执行依据。
(4)中央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因增人增编需增加基本支出的,应首先通过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安排。
2. 项目支出结转资金管理
(1)项目实施周期内,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除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预算资金外,已批复的预算资金尚未列支的部分,作为结转资金管理,结转下年按原用途继续使用。
(2)基本建设项目竣工之前,均视为在项目实施周期内,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已批复的预算资金尚未列支的部分,作为结转资金管理,结转下年按原用途继续使用。
(3)部门决算批复后,决算中项目支出结转资金数与年初批复数不一致的,应以决算数据作为结转资金执行依据。
3. 控制结转资金规模
(1)对当年批复的预算,预计年底将形成结转资金的部分,除基本建设项目外,中央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可调减当年预算或调剂用于其他急需资金的支出。对结转资金中预计当年难以支出的部分,除基本建设项目外,中央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可调剂用于其他急需资金的支出。
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由财政部收回。
(2)中央部门调减预算或对结转资金用途进行调剂后,相关支出如在以后年度出现经费缺口,应在部门三年支出规划确定的支出总规模内通过调整结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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