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余资金管理
1. 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原则上由财政部收回。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抓紧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和清理项目结余资金,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财政部和相关主管部门应及时批复竣工财务决算。基本建设项目的结余资金,由财政部收回。
2. 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中央部门应在45日内完成对结余资金的清理,将清理情况区分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和非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报财政部。财政部收到中央部门报送的结余清理情况后,应在30日内收回结余资金。
3. 部门决算批复后,决算中项目支出结余资金数超出财政部已收回结余资金数的,财政部应根据批复的决算,及时将超出部分的结余资金收回;决算中项目支出结余资金数低于财政部已收回结余资金数的,收回的资金不再退回中央部门。
4. 年度预算执行中,因项目目标完成、项目提前终止或实施计划调整,不需要继续支出的预算资金,中央部门应及时清理为结余资金并报财政部,由财政部收回。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