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第三节 票据法律制度
二、汇票
(七)汇票的追索权
1.追索权的概念。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后不获付款或到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并在实施行使或保全票据上权利的行为后,可以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
2.追索权发生的原因。
(1)追索权发生的实质条件:
①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
②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
③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④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2)追索权发生的形式要件。
这一形式条件即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必须履行一定的保全手续而不致使追索权丧失。
保全手续包括:第一,在法定提示期限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第二,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在法定期限内作成拒绝证明。
3.追索权的行使。
(1)发出追索通知。
①追索通知的当事人:追索通知的当事人分为通知人和被通知人。
②通知的期限。
③通知的方式和通知应记载的内容:通知应该以书面形式发出。
④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的后果。
(2)确定追索对象。
①确定追索对象。被追索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
②被追索人的责任承担。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均为被追索人。
(3)请求偿还金额和受领清偿金额。
①请求偿还金额;②受领清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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