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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级经济法考点:汇票的背书(委托)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6-08 18:52:45

 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第三节 票据法律制度

 
二、汇票
 
(三)汇票的背书
 
1.背书概述。
 
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或授予他人一定的票据权利为目的,按法定的事项和方式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2.背书的形式:
 
(1)背书签章和背书日期的记载。
 
(2)被背书人名称的记载。
 
(3)禁止背书的记载。
 
(4)粘单的使用。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黏附于票据凭证上。
 
(5)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有两项:一是附有条件的背书;二是部分背书。
 
3.背书连续。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4.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属非转让背书,具有自己的特殊性。
 
(1)委托收款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为目的,而授予被背书人以代理权的背书。
 
(2)质押背书,是指持票人以票据权利设定质权为目的而在票据上作成的背书。
 
5.法定禁止背书:
 
(1)被拒绝承兑的汇票,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而遭拒绝的汇票。
 
(2)被拒绝付款的汇票,是指对不需承兑的汇票或者已经付款人承兑的汇票,持票人于汇票到期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而被拒绝的汇票。
 
(3)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是指持票人未在法定付款提示期间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汇票。

责编:胡梦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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