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六节 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
一、股份发行
(一)股份和股票的概念
股份是指将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按相同的金额或比例划分为相等的份额。股票是指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是股份的表现形式。
股票具有以下性质:
(1)股票是有价证券。
(2)股票是证权证券。
(3)股票是要式证券。
(4)股票是流通证券。
(二)股票的种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股票分为以下几类:
1、按照股东权利、义务的不同进行的分类:普通股和优先股。普通股股东享有决策参与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认股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优先股股东的主要权利是优先分配利润和剩余财产。
2、按照投资主体性质的不同进行的分类:国有股、发起人股和社会公众股。
3、按照票面上是否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进行的分类: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
除上述分类以外,我国的股票还可根据发行对象的不同分为A股、B股、H股等;按股东有无表决权分为表决权股和无表决权股等。
(三)股份的发行原则
股份的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为了筹集公司资本而出售和分配股份的法律行为。
1.公平、公正的原则。
2.同股同价原则。
(四)股票的发行价格
股票的发行价格是指股票发行时所使用的价格,也是投资者认购股票时所支付的价格。股票的发行价格可以分为平价发行的价格和溢价发行的价格。平价发行是指股票的发行价格与股票的票面金额相同,也称为等价发行、券面发行。
(五)公司发行新股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1)新股种类及数额;(2)新股发行价格;(3)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4)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六)股份转让
股份转让,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依法自愿将自己所拥有的股份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份成为股东或增加股份数额的法律行为。
1.股份转让的法律规定。
《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股份转让的地点。(2)股份转让的方式。
2.股份转让的限制。
(1)对发起人转让股份的限制。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限制。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对公司收购自身股票的限制。
(4)对公司股票质押的限制。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3.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
4.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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