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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级经济法考点: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的义务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6-08 18:19:38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五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责编:胡梦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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