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个人独资法律制度
一、概述
(一)概念和特点
1、概念: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特征
(1)由一个自然人(中国公民)投资。
(2)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4)非法人企业。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投资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名称: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出资: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1)金额:对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数额未作限制。
(2)形式: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4.经营条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从业人员: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设立程序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1、资格条件
(1)积极条件: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
(2)消极条件(不得作为投资人):
①国家公务员、②党政机关领导干部、③公检法:警官、法官、检察官、④商业银行工作人员。
2、财产权
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企业的财产不论是投资人的原始投入还是经营所得,均归投资人所有。
3、责任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管理方式
1、自行管理
2、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解散事由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清算
1、通知和公告:
(1)投资人自行清算or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2)自行清算: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2、财产清偿顺序:
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
3、清算期间对投资人的要求:
(1)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
(2)在按前述财产清偿顺序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4、投资人的持续清偿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5、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or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清算结束之日起l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终止。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交回营业执照。
五、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责任主体
(一)个人独资企业及投资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管理人员对投资人造成损害或侵犯投资人权益的法律责任
(三)企业登记机关及其上级部门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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