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第十节 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一、公司发起人、股东
1.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
2、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
3、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
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
二、公司
1.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
2.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3.公司不依照《公司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
4.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公司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
5.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
6.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7.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8.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公司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
9.外国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
10.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清算组
1.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2.清算组不依照《公司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以及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
3.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
四、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机构
1.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
2.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
3.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五、其他主体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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