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境内工业企业(居民企业)2017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销售收入4500万元,与收入配比的销售成本为1900万元;实际缴纳增值税700万元,税金及附加80万元。
(2)其他业务收入300万元,与其对应的其他业务成本为100万元。
(3)销售费用1500万元,其中包括广告费800万元、业务宣传费20万元。
(4)管理费用500万元,其中包括业务招待费50万元、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40万元。
(5)财务费用80万元,其中包括向非金融机构(非关联方)借款1年的利息支出50万元,年利率为10%(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为6%)。
(6)营业外支出30万元,其中包括向供货商支付违约金5万元,工商局罚款1万元,通过市民政部门向灾区捐赠20万元。
(7)投资收益18万元,其中包括从直接投资的境内非上市的居民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17万元(该居民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和国债利息收入1万元。
已知:该企业2017年度会计利润628万元,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已预缴企业所得税157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该企业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该企业2017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
(3)计算该企业2017年度应补(退)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案例答案】
(1)①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4500+300)×15%=720(万元),实际发生额(800+20=820万元)超过了税前扣除限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20-720=100(万元)。
②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4500+300)×5‰=24(万元),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2=50×60%=30(万元),税前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24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24=26(万元)。
③除另有规定外,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0×50%=20(万元)。
④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50÷10%×6%=30(万元),实际发生额超过了税前扣除限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30=20(万元)。
⑤向供货商支付的违约金5万元可以在税前扣除,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⑥工商局罚款1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万元。
⑦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限额=628×12%=75.36(万元),实际发生额(20万元)未超过税前扣除限额,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⑧分回的税后利润17万元和国债利息收入1万元均属于免税收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8万元。
⑨该企业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628+100+26-20+20+1-18=737(万元)。
(2)该企业2017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737×25%=184.25(万元)。
(3)该企业2017年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税额=184.25-157=27.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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