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上中小微企业划分
2011年,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 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 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种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注意(1)各行业具体划分的大、中、小、微型的各营业收入、从业人员、资产总额。(2)大型、中型和小型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一项即可。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2011年,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国务院《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国家工商总局《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登记管理规定》,对1998年发布《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做了调整,调整后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划分为3个大类,18个中 类,25个小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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