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资源税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资源税纳税人、征税范围和税率
(一)纳税人
1.在中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2.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征税范围
1.※原油。开采的天然原油征税,人造石油不征税。
2.※天然气。开采的天然气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征税。
3.※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
4.其他非金属矿。包括:石墨、 井矿盐、湖盐、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煤层(成)气等。
5.金属矿。包括:稀土、铁矿、金矿、铜矿、铝土矿、铅锌矿、镍矿、锡矿及其他金属矿产品等。
6.海盐。
7.水。在河北等地区试点征收。
【提示】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缴纳资源税。
(三)税率
资源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
【提示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提示2】纳税人开采销售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共伴生矿按主矿产品的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
【提示3】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二、资源税计税依据和税额计算
(一)从价定率计征办法: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
(二)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办法
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实际销售数量为销售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移送时的自用数量为销售数量。自产自用包括生产自用和非生产自用。
(3)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按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三、资源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一)税收优惠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3. 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4.按比例减征优惠总结
减征比例内容
20%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
30%1.三次采油资源税;
2.深水油气田
3.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
40%油气田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
50%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
【提示】1.纳税人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同时符合上述两项及两项以上减税规定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2.纳税人开采销售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共伴生矿按主矿产品的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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