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的应税经济凭证征收的一种税。
一、新变化:纳税人
1.订立、领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的应税凭证,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提示1】应税凭证,是规定的书面形式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
【提示2】证券交易,是指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公司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发行的存托凭证。
2.根据书立、领受、使用应税凭证的不同,纳税人可分为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领受人和使用人等。
(1)立合同人。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即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提示1】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鉴定人。
【提示2】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义务。
(2)立账簿人。立账簿人是指开立并使用营业账簿的单位和个人。
(3)立据人。立据人是指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的单位和个人。
(4)领受人。领受人是指领取并持有权利、许可证照的单位和个人。
(5)使用人。使用人是指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二、新变化:征税范围
印花税采取正列举形式,只对法律规定中列举的凭证征收,没有列举的凭证不征税。列举的凭证分为五类,即合同类(11项)、产权转移书据类、营业账簿类、权利、许可证照类和证券交易类。
1.买卖合同(指动产买卖):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提示1】包括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不包括订阅单位和个人)之间订立的图书、报刊、音像征订凭证。
【提示2】新增:对于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供应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应当区分其性质和用途,即看其是作为部门内执行计划使用的,还是代替合同使用的,以确定是否贴花。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提示3】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提示4】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征印花税
2.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做、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3.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的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4.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还包括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所签订的合同。
【提示】不包括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的租赁承包合同
5.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不包括管道运输合同
6.保管合同,包括保管合同或作为合同使用的仓单、栈单(或称入库单)。对某些使用不规范的凭证不便计税的,可就其结算单据作为计税贴花的凭证。
7.仓储合同
8.借款合同: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9.融资租赁合同
10.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不包括再保险合同
11.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提示1】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注意和产权转移书据的区分)
【提示2】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不贴印花。
【提示3】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包括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
12.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书据;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股权(不包括上市和挂牌公司股票)、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13.权利、许可证照:不动产权证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等
14.营业账簿:资金账簿和其他营业账簿两类。
【提示1】资金账簿是反映“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增减变化的账簿。
【提示2】其他账簿不征收印花税
15.证券交易: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证券交易的受让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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