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上中小微企业划分
2011年,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 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 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种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注意(1)各行业具体划分的大、中、小、微型的各营业收入、从业人员、资产总额。(2)大型、中型和小型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一项即可。
企业控股情况划分
2005年国家统计局制定了《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该办法以法人企业为对象,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的实际投资情况,或出资人对企业资产的实际控制、支配程度进行分类。
具体分为六类:
1.国有控股
2.集体控股
3.私人控股
4.港澳台商控股
5.外商控股
6.其他
注意:各企业控股要求。
国有控股:
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比例大于50%的国有绝对控股;
2.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或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股权;
3.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若其中一方为国有,一律按国有控股处理。
集体控股、私人控股、港澳台商控股、外商控股:
1.在企业全部实收资本中,有关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实收资本占全部实收资本的比例大于50%;
2.有关经济成分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所占比例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出资人,或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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