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国库集中收付,是指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将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和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的一项国库管理制度。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以往财政性资金主要通过征收机关和预算单位设立多重账户分散进行缴库和拨付的方式,有利于财政性资金按规定程序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规范运作,有利于收入缴库和支出拨付过程的有效监管,有利于预算单位用款及时和便利,解决了财政性资金截留、挤占、挪用等问题。
(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1.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构成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
(1)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
(2)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
(3)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4)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
(5)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财政部批准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特殊专户(简称特设专户)。
财政部门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这里所指的代理银行,是指由财政部门确定的、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
2.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
预算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财政部门提出设立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等银行账户的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书面通知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但需要开设特设专户的预算单位,需经财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或经国务院授权财政部批准后,由财政部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预算单位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向财政部直接申请支付的预算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向一级预算单位申请支付并有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只有本单位开支,无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
3.各账户的功能
国库单一账户
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代理银行应当按日将支付的财政预算内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国库单一账户在财政总预算会计中使用,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中不设置该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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