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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旨在进一步保障统计数据真实可靠的立法意图明显,除了在一系列环节上加强规范外,对于统计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更是予以强化。
为全面有效贯彻执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务院制定了条例。1987年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条例规定,统计资料能够通过行政记录取得的,不得组织实施调查。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能够满足统计需要的,不得组织实施全面调查。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内容重复、矛盾。显然,条例对于尽可能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予以关注。为此,条例还从严格要求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明确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和备案的程序、条件和时限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条例多处提及“弄虚作假”的问题。例如,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主体,严格执行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拒绝、抵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条例还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不得组织实施营利性统计调查。
为加强对统计数据生产过程的控制,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条例对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作了专章规定,对统计调查对象的报送义务和统计调查组织实施机关提出了明确要求。
此外,统计资料公布的主体、权限及要求, 统计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等,在条例中也予以了明确规定。
例如,大面积发生或者连续发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发现统计数据严重失实不予纠正的,对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责编:杨粟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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