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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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Ⅰ、Ⅱ
B.Ⅰ、Ⅱ、Ⅲ
C.Ⅱ、Ⅲ、Ⅳ、Ⅴ
D.Ⅱ、Ⅳ、Ⅴ
E.Ⅲ、Ⅳ、Ⅴ
A.Ⅰ、Ⅲ、Ⅳ、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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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B.发行人、承销商和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不得在询价活动中进行合谋报价、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C.主承销商不得向网下投资者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并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相关规定
D.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确定后,提供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申购
E.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账户分别填报一个报价,每个报价应当包含配售对象信息、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同一网下投资者全部报价中的不同拟申购价格不超过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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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注册申请文件或者信息披露资料存在相互矛盾,证监会可以1年内不接受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出具的与注册申请有关的文件
B.证券服务机构未及时报告或者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的,证监会可以采取3个月到1年内不接受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出具的发行证券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
C.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如未达到盈利预测的70%,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警告
D.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50%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国证监会在3年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E.注册会计师为利润实现数为盈利预测的45%的发行人出具审核报告的过程中未勤勉尽责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等行政处罚
A.科创板试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发行人的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其他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并对获配股份设定限售期,具体事宜由本所另行规定
B.承销商应当向通过战略配售、网下配售获配股票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获配应缴款一定比例的新股配售经纪佣金,承销商因承担发行人保荐业务获配股票或者履行包销义务取得股票的除外
C.承销商应当在发行与承销方案中明确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的收取标准、收取方式、验资安排等事宜,并向本所报备
D.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
E.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的,应当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参与的人员姓名、担任职务、参与比例等事宜
A.战略投资者参与股票配售,应当使用自有资金,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对战略投资者配售资格进行核查
B.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1亿股的,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30%
C.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战略投资者的选择标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票总量、占本次发行股票的比例以及持有期限等
D.战略投资者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6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E.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不得参与战略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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