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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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Ⅰ、Ⅱ、Ⅴ
B.Ⅲ、Ⅳ、Ⅴ
C.Ⅱ、Ⅲ、Ⅳ
D.Ⅱ、Ⅲ、Ⅳ、Ⅴ
E.Ⅰ、Ⅱ、Ⅲ、Ⅴ
A.Ⅰ、Ⅱ、Ⅴ
B.Ⅱ、Ⅲ、Ⅳ
C.Ⅰ、Ⅱ、Ⅲ、Ⅴ
D.Ⅱ、Ⅲ、Ⅳ、Ⅴ
E.Ⅰ、Ⅱ、Ⅲ、Ⅳ、Ⅴ
A.Ⅰ、Ⅱ、Ⅴ
B.Ⅱ、Ⅲ、Ⅳ
C.Ⅰ、Ⅱ、Ⅲ、Ⅳ
D.Ⅱ、Ⅲ、Ⅳ、Ⅴ
E.Ⅰ、Ⅱ、Ⅲ、Ⅳ、Ⅴ
A.Ⅰ、Ⅳ
B.Ⅱ、Ⅲ、Ⅳ
C.Ⅱ、Ⅳ
D.Ⅰ、Ⅱ、Ⅲ、Ⅳ
E.Ⅱ、Ⅲ
A.Ⅰ、Ⅴ
B.Ⅰ、Ⅳ
C.Ⅱ、Ⅴ
D.Ⅲ、Ⅴ
E.Ⅱ、Ⅲ
A.Ⅰ、Ⅱ、Ⅲ
B.Ⅱ、Ⅲ、Ⅳ
C.Ⅲ、Ⅳ、Ⅴ
D.Ⅰ、Ⅳ、Ⅴ
E.Ⅰ、Ⅱ、Ⅲ、Ⅳ、Ⅴ
A.2个月
B.3个月
C.1个月
D.6个月
A.募集配套资金可以全部用于支付本次并购交易税费
B.所募配套资金不能用于补充上市公司的流动资金
C.募集配套资金不能用于支付本次交易对价
D.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标的公司流动资金、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应超过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50%
E.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能参与配套资金募集
A.500万元
B.1000万元
C.300万元
D.1500万元
E.2000万元
A.并购重组委根据审核工作需要,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邀请并购重组委委员以外的行业专家到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所邀请的专家没有表决权
B.并购重组委参会委员认为并购重组委会议表决结果存在显失公正情形的,可在并购重组委会议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经中国证监会调查认为理由充分的,应当重新提请召开并购重组委会议,原则上仍由原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
C.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经并购重组委审核未获通过且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申请人对并购重组方案进行修改补充或提出新方案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财务顾问应审慎履行职责,提供专业服务
D.财务顾问进行独立判断,确认符合有关并购重组规定条件的可以重新提出并购重组申请,重新审核的,原则上仍由原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
E.在并购重组委会议对并购重组申请表决通过后至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决定前,并购重组申请人发生重大事项,导致与其所报送的并购重组申请文件不一致;或并B购重组委会议的审核意见具有前置条件且未能落实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提请重新召开并购重组委会议,原则上仍由原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
A.上市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王某出售产品
B.上市公司乙以向关联方提供研发技术支持为前提,获得其对上市公司的债务减免
C.上市公司丙向关联公司采购一批原材料,采购价格为当地行业协会的公开建议定价
D.控股股东以央行规定的同期货款基准利率向上市公司丁提供资金,公司以部分房产作为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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