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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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收购人乙公司资金暂时紧张,被收购上市公司为收购人提供担保从而使得收购人从银行取得贷款,支付收购款项
B.收购人丁公司为了挽救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财务危机,通过关联方向该上市公司购买积压存货
C.收购人丙公司拟收购的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但该上市公司不得进行重大资产出售
D.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收购人甲公司改选了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拟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改选后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为4名
A.10
B.1
C.2
D.3
E.5
A.Ⅰ、Ⅱ、Ⅲ、Ⅳ
B.Ⅱ、Ⅳ
C.Ⅰ、Ⅳ
D.Ⅰ、Ⅲ、Ⅳ
E.Ⅱ、Ⅲ
A.Ⅰ、Ⅱ、Ⅲ
B.Ⅳ
C.Ⅰ、Ⅱ
D.Ⅲ、Ⅳ
A.Ⅰ、Ⅱ、Ⅲ、Ⅳ、Ⅴ
B.Ⅰ、Ⅱ、Ⅲ
C.Ⅳ、Ⅴ
D.Ⅱ、Ⅲ、Ⅳ、Ⅴ
E.Ⅲ、Ⅳ、Ⅴ
A.并购重组委根据审核工作需要,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邀请并购重组委委员以外的行业专家到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所邀请的专家没有表决权
B.并购重组委参会委员认为并购重组委会议表决结果存在显失公正情形的,可在并购重组委会议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经中国证监会调查认为理由充分的,应当重新提请召开并购重组委会议,原则上仍由原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
C.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经并购重组委审核未获通过且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申请人对并购重组方案进行修改补充或提出新方案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财务顾问应审慎履行职责,提供专业服务
D.财务顾问进行独立判断,确认符合有关并购重组规定条件的可以重新提出并购重组申请,重新审核的,原则上仍由原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
E.在并购重组委会议对并购重组申请表决通过后至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决定前,并购重组申请人发生重大事项,导致与其所报送的并购重组申请文件不一致;或并购重组委会议的审核意见具有前置条件且未能落实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提请重新召开并购重组委会议,原则上仍由原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
A.Ⅰ、Ⅱ、Ⅲ
B.Ⅰ、Ⅱ、Ⅲ、Ⅳ、Ⅴ
C.Ⅰ、Ⅱ、Ⅳ
D.Ⅲ、Ⅳ、Ⅴ
E.Ⅱ、Ⅲ
A.Ⅱ、Ⅳ
B.Ⅱ、Ⅲ
C.Ⅱ、Ⅲ、Ⅳ
D.Ⅰ、Ⅲ、Ⅳ
A.Ⅱ、Ⅲ、Ⅳ
B.Ⅰ、Ⅲ、Ⅴ
C.Ⅰ、Ⅱ、Ⅲ、Ⅳ
D.Ⅰ、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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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Ⅰ、Ⅱ、Ⅳ
B.Ⅰ、Ⅱ、Ⅲ、Ⅳ
C.Ⅰ、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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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Ⅰ、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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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Ⅳ、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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