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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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发行人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期权激励计划所对应股票数量占上市前总股本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15%,且不得设置预留权益
B.期权的行权价格由股东自行商定确定,但原则上不应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或评估值
C.在审期间,发行人不应新增期权激励计划,相关激励对象不得行权;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表日后行权的,申报前须增加一期审计
D.在制定期权激励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实际控制人稳定,避免上市后期权行权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E.激励对象在发行人上市后行权认购的股票,应承诺自行权日起二年内不减持,同时承诺上述期限届满后比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减持规定执行
A.上市公司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百分之八十的,除因不可抗力外,深交所可以对上市公司给予一年内不接受上市公司提交的证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纪律处分
B.上市公司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百分之八十的,深交所可以对签字保荐代表人给予三个月至一年内不接受其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
C.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百分之五十的,除因不可抗力外,深交所可以对上市公司给予三年内不接受上市公司提交的证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纪律处分
D.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百分之五十的,深交所可以对签字保荐代表人给予一年至三年内不接受其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
E.注册会计师在对规定的盈利预测出具审核报告的过程中未勤勉尽责的,深交所可以对签字注册会计师给予一年内不接受其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
A.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前,如果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条件且重组未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时不需要运行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B.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前,如果发行人不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条件或本次重组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时须运行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C.重组时点,是指标的资产完成过户的时点,并不涉及新增股份登记及配套融资完成与否
D.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户存储,不得存放于集团财务公司
E.企业的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和类金融业务
A.金融类企业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资本金
B.募集资金用于支付人员工资、货款、铺底流动资金等非资本性支出的,视同补充流动资金。资本化阶段的研发支出可以计入补充流动资金
C.对于补充流动资金规模明显超过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且缺乏合理理由的,保荐人应就补充流动资金的合理性审慎发表意见
D.上市公司应结合公司业务规模、业务增长情况、现金流状况、资产构成及资金占用情况,论证说明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规模的合理性
E.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如本次发行董事会前已完成资产过户登记的,本次募集资金用途应视为补充流动资金
A.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
B.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购买资产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可以与特定对象约定转股期、利率及付息方式、赎回、回售、转股价格向下或者向上修正等条款,但转股期起始日距离本次发行结束之日不得少于十二个月
C.上市公司实施重组上市,标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尚未盈利的,在上市公司重组上市后首次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本次交易所取得的股份登记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该部分股份
D.上市公司实施重组上市,标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尚未盈利的,在上市公司重组上市后首次实现盈利前,自本次交易所取得的股份登记之日起第4个完整会计年度和第5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该部分股份不得超过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
E.上市公司实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者重组上市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并委托独立财务顾问在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决议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深B交所并购重组审核业务系统报送下列申请文件
A.发行人应遵循重要性原则按顺序简明易懂地披露可能直接或间接对发行人及本次发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风险因素
B.发行人应披露的内控风险,包括管理经验不足,特殊公司治理结构,依赖单一管理人员或其他核心人员等
C.一项风险因素不得描述多个风险。风险因素中可以包含风险对策表述
D.发行人披露风险因素时,应针对风险的实际情况,使用恰当的标题概括描述其风险点,不得使用模糊表述
E.发行人应尽量对风险因素作定量分析,对导致风险的变动性因素作敏感性分析。无法进行定量分析的,应有针对性地作出定性描述
A.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应按本准则的规定编制募集说明书并于注册后二个工作日内,在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网站披露
B.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应当披露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C.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应当约定可转债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D.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结束后,应在二个工作日内,按本准则第三章的要求编制发行情况报告书,并在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网站披露
E.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A.发行人董事会应在募集说明书正文后声明,除本次发行外,董事会未来十八个月内是否存在其他股权融资计划
B.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应当包括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持股数量、持股比例、股份性质及其股份限售比较情况
C.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应当包括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说明
D.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因素应当包括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及未来发展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
E.采用竞价方式发行证券的,应说明各认购对象的申购报价及其获配情况,发行价格与基准价格(如有)的比率
A.Ⅰ、Ⅱ、Ⅳ
B.Ⅰ、Ⅲ、Ⅴ
C.Ⅰ、Ⅱ
D.Ⅱ、Ⅲ、Ⅳ
E.Ⅰ、Ⅲ、Ⅳ、Ⅴ
A.Ⅰ、Ⅱ
B.Ⅰ、Ⅲ、Ⅴ
C.Ⅱ、Ⅲ、Ⅴ
D.Ⅰ、Ⅲ、Ⅳ
E.Ⅱ、Ⅲ、Ⅳ、Ⅴ
A.Ⅰ、Ⅱ
B.Ⅰ、Ⅱ、Ⅲ
C.Ⅰ、Ⅱ、Ⅳ
D.Ⅰ、Ⅱ、Ⅳ、Ⅴ
E.Ⅱ、Ⅲ、Ⅳ、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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