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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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初,K出版社与吴亮签订《委托选编合同》,约定:K出版社委托吴亮组织选编《中国古诗名作》,总字数约60万字;K出版社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选编者对该作品享有署名权;K出版社在该书出版后两个月内按15元/千字的标准付给吴亮一次性稿酬;吴亮应确保不侵犯他人著作权 。
2004年3月,吴亮又与陈德荣签订《委托选编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只是:陈德荣同意接受吴亮的委托承担选编《中国古诗名作》的任务;吴亮在书稿交稿后的一星期内,按12元/千字的标准向陈德荣一次性支付选编报酬;陈德荣享有署名权;若出版社编辑对书稿提出意见,陈德荣应负责处理,直至书稿质量合格。
2004年10月,陈德荣将全部书稿交付吴亮。吴亮按《委托选编协议书》的约定向陈德荣支付了全部报酬,并将书稿交K出版社。编辑人员在审稿中提出一些意见后,经吴亮将书稿退请陈德荣修改。陈德荣对编辑提出的意见作了处理,并在随附的《稿件处理说明》末尾署名“陈德荣”,留了通信地址和电话号码。
2005年初,吴亮向K出版社转交了陈德荣修改后的《中国古诗名作》书稿和所附的《稿件处理说明》,并告诉出版社自己即是该书稿的选编者。不久,《中国古诗名作》出版,封面等处的选编者姓名都是“吴亮”。出版社按合同规定向吴亮支付了报酬。2005年6月,陈德荣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诉状称:K出版社未经陈德荣同意,也未签订出版合同,就自行出版了陈德荣的作品,且书上没有标明选编者是陈德荣,这是侵犯了陈德荣合法拥有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署名权以及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法院的判决仅认定K出版社应该为侵犯陈德荣的署名权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却不认为K出版社侵犯陈德荣的发表权、复制权和发行权。
问题一:陈德荣的署名权受到侵犯,明明是由吴亮造成的,为什么K出版社也必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问题二:为什么说K出版社没有侵犯陈德荣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唐楷的代表人物有( )。
A.苏轼
B.王献之
C.孙
2013年5月,S出版社未经作者X许可出版了他的一部小说。该小说20年前已出版,但此后从未重印或再版。2015年6月,作者X在书店买到该图书,并于2015年8月提起诉讼。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S出版社的行为不属于“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B.S出版社的行为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
C.S出版社没有侵犯作者X的发表权
D.该侵权行为已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作者X已丧失实际意义上的诉讼权
下列侵权行为中,只须承担民事责任的是()。
A.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节目
B.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C.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
D.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出版合同一般须包括的主要内容有()等。
A.签约双方的名称和作品名称
B.编校工作程序
C.作者样书赠送办法
D.出版者向作者支付报酬的方式、数量和期限
E.重印或再版的具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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