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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侵权行为,则由()负责实施。

提问人:wx20210708110644发布时间:2021-07-10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侵权行为,则由()负责实施。
 

A.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B.国家版权局

C.国务院

D.国家最高级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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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004年1月,某高校教师陈某与甲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合同约定的内容中有:陈某将其作品《探险历程》的专有使用
    2004年1月,某高校教师陈某与甲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合同约定的内容中有:陈某将其作品《探险历程》的专有使用权授予甲出版社,使用方式是以图书、报纸、期刊等纸质出版物形式登载作品的部分或全部内容。甲出版社承诺在收到作品稿件的6个月内先出版图书,其他权利保留到以后行使。甲出版社出版图书应向陈某支付版税;版税按图书定价和实际销售数结算,销售数在5000册以下(含5000册)时版税率为7%,超过5000册部分的版税率为8%;图书出版后先按3000册预付版税,以后每年年底按实际销售数结算版税。
     2004年3月,乙期刊社从甲出版社的《新书预告》中了解到《探险历程》即将出版,于是找到陈某,希望在其所办期刊《耳闻目见》上发表书评来介绍该书。陈某表示同意。在将书稿电子文本交给乙期刊社时,陈某强调说明该稿内容只能用于撰写书评时作参考,不可作他用。2004年5月中旬,乙期刊社在《耳闻目见》上刊登了一篇名为《〈探险历程〉述评》的文章,全文长达数万字,除在开头加了200字左右的“按语”介绍作者身份和该书创作背景外,其余全部是《探险历程》的基本内容,仅稍作删节。同月下旬,甲出版社的《探险历程》一书出版。该书定价15元,首次印刷6000册,发往各地书店寄销。2004年10月重印5000册,陆续给书店添货。
     甲出版社2004年从书店获得4000册《探险历程》的销售款,2005年获得5500册书的销售款。但是,按合同约定向陈某预付版税后,甲出版社由于获知期刊《耳闻目见》登载《〈探险历程〉述评》一文是由于陈某把书稿又交给了乙期刊社,便不再支付版税。陈某于2006年2月要求甲出版社支付版税,甲出版社以陈某已违约为由而不同意支付。陈某承认曾将书稿电子文本交给乙期刊社,但说当时已经强调说明“只能用于撰写书评时作参考,不可作他用”,是乙期刊社擅自违约登载。甲出版社经过核实后,认为责任在乙期刊社,陈某没有违约,因此向陈某道歉,并愿意立即补付版税,同时希望陈某与甲出版社一起起诉乙期刊社。陈某表示理解甲出版社的做法,并同意共同起诉乙期刊社。
     在法庭上,乙期刊社对陈某陈述的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但辩称《耳闻目见》刊登书评是事先经作者同意的,且文章已说明《探险历程》的作者为陈某,这种行为是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法院审理后认为:乙期刊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其行为侵犯了陈某和甲出版社的权利。
     问题一:甲出版社给陈某的预付版税税前金额为多少元?请列出算式计算后回答。
     问题二:甲出版社在2004年底应该支付给陈某的版税税前金额为多少元?请列出算式计算后回答。
     问题三:甲出版社在2005年底应该支付给陈某的版税税前金额为多少元?请列出算式计算后回答。
     问题四:为什么说乙期刊社侵犯了陈某的权利?
     问题五:为什么说乙期刊社也侵犯了甲出版社的权利?
  • 2计算简答题:根据所给材料回答问题。(需计算后回答的问题须列出算式,小数保留2位
     2005年2月,王敏与甲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将其作品《网络信息检索指南》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中文版图书、电子出版物专有出版权授予甲出版社。合同的约定中包括:甲出版社按50元/千字的标准向王敏支付基本稿酬;印数稿酬的标准为5%,当印数超过10000册时,超过部分的印数稿酬标准提高到8%;稿酬的计算方法均按国家版权局的有关规定;基本稿酬和第一次印数稿酬均在该书出版后一个月内付清。签约后,王敏在约定的期限内将《网络信息检索指南》的全部电子稿件交付甲出版社。
     2005年11月,《网络信息检索指南》一书出版。该书每个页面的版心部分排30个字行,每行30字;正文部分共252面,其中有6章的末尾留有空白,合计共120行;出版前言2面,目录2面,末尾的空白合计10行;还有主书名页1页,用与正文不同的纸张印刷。版权页上载明的印数为6500册,字数为247.7千字。计算基本稿酬时,助理编辑小陈利用该书的电子排版文件借助计算机统计字数。计算机统计得出的正文部分字数为187835字。于是小陈办理了支付基本稿酬9390元(50×187.8=9390)的手续,并于11月底汇寄给王敏8338.32元,同时告诉他出版社已经代扣缴个人所得税1051.68元。
     2006年3月,王敏向法院诉称:甲出版社至今未支付应该付的印数稿酬;按税前数额计的基本稿酬应该为12385元(50×247.7=12385),但甲出版社少付了2995元。甲出版社的行为侵犯了作者著作权,所以请求法院判令甲出版社付足《网络信息检索指南》一书的基本稿酬并立即结付印数稿酬。
     甲出版社辩称:《网络信息检索指南》一书的基本稿酬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结算的,并未少付,王敏的计算方法有误。印数稿酬确实尚未结付,这是由于合同中约定的印数稿酬标准与国家版权局的有关规定不一致,需要双方按国家版权局规定的标准签署补充协议书对原出版合同进行修改后,才能支付。
     问题一:甲出版社支付的基本稿酬数额是否准确?为什么?
     问题二:甲出版社关于印数稿酬的辩解能否成立?为什么?
     问题三:甲出版社支付给王敏的税前稿酬总额究竟应该是多少元?
  • 3计算简答题:根据所给材料回答问题。(需计算后回答的问题须列出算式,小数保留2位
     2005年2月,王敏与甲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将其作品《网络信息检索指南》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中文版图书、电子出版物专有出版权授予甲出版社。合同的约定中包括:甲出版社按50元/千字的标准向王敏支付基本稿酬;印数稿酬的标准为5%,当印数超过10000册时,超过部分的印数稿酬标准提高到8%;稿酬的计算方法均按国家版权局的有关规定;基本稿酬和第一次印数稿酬均在该书出版后一个月内付清。签约后,王敏在约定的期限内将《网络信息检索指南》的全部电子稿件交付甲出版社。
     2005年11月,《网络信息检索指南》一书出版。该书每个页面的版心部分排30个字行,每行30字;正文部分共252面,其中有6章的末尾留有空白,合计共120行;出版前言2面,目录2面,末尾的空白合计10行;还有主书名页1页,用与正文不同的纸张印刷。版权页上载明的印数为6500册,字数为247.7千字。计算基本稿酬时,助理编辑小陈利用该书的电子排版文件借助计算机统计字数。计算机统计得出的正文部分字数为187835字。于是小陈办理了支付基本稿酬9390元(50×187.8=9390)的手续,并于11月底汇寄给王敏8338.32元,同时告诉他出版社已经代扣缴个人所得税1051.68元。
     2006年3月,王敏向法院诉称:甲出版社至今未支付应该付的印数稿酬;按税前数额计的基本稿酬应该为12385元(50×247.7=12385),但甲出版社少付了2995元。甲出版社的行为侵犯了作者著作权,所以请求法院判令甲出版社付足《网络信息检索指南》一书的基本稿酬并立即结付印数稿酬。
     甲出版社辩称:《网络信息检索指南》一书的基本稿酬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结算的,并未少付,王敏的计算方法有误。印数稿酬确实尚未结付,这是由于合同中约定的印数稿酬标准与国家版权局的有关规定不一致,需要双方按国家版权局规定的标准签署补充协议书对原出版合同进行修改后,才能支付。
     问题一:甲出版社支付的基本稿酬数额是否准确?为什么?
     问题二:甲出版社关于印数稿酬的辩解能否成立?为什么?
     问题三:甲出版社支付给王敏的税前稿酬总额究竟应该是多少元?
  • 4计算简答题:根据所给材料回答问题。(需计算后回答的问题须列出算式,小数保留2位。)
     2005年2月,甲出版社通过著作权贸易,合法获得美国T.B.Fleming所著《幼儿美术教育》一书的中文翻译权及中文版的各种媒体出版权。著作权贸易合同约定,甲出版社可以将所获得的权利自由转授他人。
     2005年4月,甲出版社与中国公民陈国平签订图书翻译出版合同。合同约定:甲出版社委托陈国平将T.B.Fleming所著《幼儿美术教育》译成中文,由甲出版社出版;甲出版社在图书出版后的3个月内向陈国平支付一次性稿酬,付酬标准为50元/千字;该翻译作品的著作权归甲出版社所有,陈国平享有署名权。
     陈国平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了翻译。2006年2月,《幼儿美术教育》出版。该书在面封标“[美]T.B.Fleming著”,未署译者姓名,在前勒口和扉页上方标了“原著:T.B.Fleming翻译:陈国平”字样,图书在版编目数据中载明“幼儿美术教育/T.B.Fleming著;陈国平译”,版本记录中也有“T.B.Fleming著陈国平译”的记载。
     《幼儿美术教育》一书的版式为每面排30行,每行排28字。该书正文部分共220面,其中有5章的末尾留有空白,合计共85行;还有出版前言2面,目录2面,末尾的空白合计12行。版本记录中载明的印数为5200册,字数为188千字。2006年4月,甲出版社向陈国平支付一次性稿酬8214元,并说明这是已按国家规定代扣缴个人所得税1036元后的数额。
     此前,为宣传“家庭教育译丛”,甲出版社与乙报社签订授权使用合同,约定从2006年4月起,乙报社在《时报》上连载《幼儿美术教育》等3种书的内容,并按20元/千字的标准向甲出版社支付使用费。
     2006年5月底,陈国平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书的主要内容为:甲出版社未在《幼儿美术教育》一书的面封上为译者陈国平署名,侵犯了陈国平的署名权;甲出版社应该支付税前稿酬9400元(即50×188=9400),实际上只付9250元(8214+1036=9250),少付150元,侵犯了陈国平的获得报酬权;乙报社未经陈国平同意,擅自登载其翻译作品且不付报酬,侵犯了陈国平的出版权和获得报酬权。
     甲出版社辩称:翻译图书的面封依照出版惯例只记载原作者姓名,不记载译者的姓名,译者陈国平的姓名已经清楚地记载在《幼儿美术教育》一书的勒口、扉页、图书在版编目数据以及版本记录中,因而甲出版社的做法并无过错。至于稿酬的支付,确实存在差错,但甲出版社实际上并未少付,而是多付了,由于这是甲出版社经办人员计算失误所致,故不要求陈国平返还差额。
     乙报社在法庭上出示了甲出版社与其签订的授权使用合同和支付使用费的财务凭证,证明自己在《时报》上连载《幼儿美术教育》等3种书的内容,是得到甲出版社合法授权的,并且已经向甲出版社支付使用费。甲出版社也在法庭上作证说明乙报社所述属实。
     问题一:甲出版社是否侵犯陈国平的署名权?为什么?
     问题二:从图书出版规范的角度看,甲出版社在涉案图书的译者署名方面是否有过失?为什么?
     问题三:甲出版社究竟应该向陈国平支付税前稿酬多少元?请列出算式计算后回答。
     问题四:乙报社连载涉案图书内容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 5计算简答题:根据所给材料回答问题。(需计算后回答的问题须列出算式;计算过程中的小数均保留实际位数,每个问题最
    2009年3月,张东与甲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合同约定:张东将其作品《神秘世界》的专有出版权授予甲出版社,权利期限为5年;甲出版社有权以纸质图书和电子书形式出版该作品;甲出版社在收到书稿之日起的6个月内出版该作品;稿酬以版税方式按实际销售数结算,版税率为8%;每年年底结算一次稿酬,首次和第二次支付版税时的销售数量按国家版权局的规定计算。
     2009年11月,《神秘世界》一书出版,该书定价20元,印5000册。至2009年底,该书共售出800册。2010年7月,《神秘世界》重印3200册,至该年底,甲出版社统计的当年销售数量为6200册。
     为了扩大宣传该书,2011年1月,甲出版社与乙网上书店联系,提出免费向该网上书店提供《神秘世界》一书的十分之一内容,由乙网上书店从中摘取一部分上传到网络上,供读者在网上免费浏览。乙网上书店为了吸引用户,提高点击率,就按此办理了。但是,甲出版社和乙网上书店一直未就此事与张东联系过。
     2011年2月,张东诉诸法院,认为甲出版社与乙网上书店侵犯了他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甲出版社和乙网上书店辩称,将《神秘世界》部分内容上传到网络上,目的在于宣传张东的作品,并且也给张东署了名,这种非营利行为属于对作品的合理使用,没有构成侵权。法院审理后,认定甲出版社和乙网上书店共同侵犯了张东的著作权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问题一:2009年底甲出版社应支付给张东稿酬多少元?
     问题二:2010年底甲出版社应支付给张东稿酬多少元?
     问题三:为什么法院认定甲出版社和乙网上书店的行为侵犯了张东的著作权?
     问题四:张东的下列著作权权利中,受到甲出版社和乙网上书店侵犯的有哪些?请作选择回答。
     A.发表权
     B.信息网络传播权
     C.复制权
     D.获得报酬权
     E.汇编权
     问题五:甲出版社和乙网上书店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 61941年,李战拍摄了一批照片,其中有两幅分别名为《浴血奋战》和《八路军小战士》。这两幅照片在当时没有发表。
    1941年,李战拍摄了一批照片,其中有两幅分别名为《浴血奋战》和《八路军小战士》。这两幅照片在当时没有发表。
     1984年,甲出版社筹划出版《抗战纪实》一书。李战将《浴血奋战》这幅照片交给甲出版社使用,而且还特意写了一篇短文,题为《镜头中的历史》,对照片画面的背景情况和拍摄过程作了介绍。1985年《抗战纪实》出版,其中包括李战的《浴血奋战》和《镜头中的历史》两件作品,作者署名均是“李战”。
     1996年,乙出版社筹划出版《忆延安》一书,希望李战给予支持。于是,李战就把《八路军小战士》这幅照片交给乙出版社。1997年,《忆延安》一书出版,照片《八路军小战士》在该书的图片插页中出现,并注明“李战摄”。
     由于甲出版社和乙出版社都先后依法履行了必要的手续,且李战均表示满意,合作没有发生任何纠纷。
     2002年9月,丙期刊社未经许可,在其出版发行达5万册的期刊《岁月回放》中擅自使用了《八路军小战士》《浴血奋战》两幅照片和文章《镜头中的历史》,其中的文章署名“李战”,但照片没有署名,且没有向任何人支付任何费用。
     李战于2000年去世,其妻子也在不久后去世。李战夫妇有一子李明诚和一女李明实。
     两人得知丙期刊社擅自使用其父亲作品的情况后,于2002年11月向人民法院指控丙期刊社侵犯了李战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丙期刊社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丙期刊社辩称: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与文字作品不同,涉案两幅照片都已进入公有领域;《镜头中的历史》是对《浴血奋战》的背景作说明,故附属于照片而不是独立作品;《岁月回放》只是转载已发表作品,属于法定许可的行为。所以,丙期刊社没有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定,《镜头中的历史》是独立的文字作品,《岁月回放》的转载不属于法定许可范围,丙期刊社对涉案三件作品的使用都存在侵权之处。因此,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确定《镜头中的历史》一文的使用费赔偿数额时,法院采纳国家版权局《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中的法定支付方式和法定计算方法,但考虑须对丙期刊社进行惩罚的因素而把付酬标准提高,定为400元/千字,即取法定标准80元/千字的5倍。《镜头中的历史》所在栏目的版式为每面排32行,每行排30字;该文占3个页面,但其中1面仅排了12行。
     问题一:关于涉案作品财产权保护期的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请作选择回答。
     A.《浴血奋战》受法律保护的时间为19412035年
     B.《浴血奋战》受法律保护的时间为19852035年
     C.《浴血奋战》受法律保护的时间为19852050年
     D.《镜头中的历史》受法律保护的时间为19842050年
     E.《镜头中的历史》受法律保护的时间为19852035年
     F.《八路军小战士》受法律保护的时间为19411991年
     G.《八路军个战士》受法律保护的时间为19412050年
     H.《八路军小战士》受法律保护的时间为19972047年
     问题二:丙期刊社使用三件涉案作品是否都必须获得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为什么?
     问题三:为什么法院认为丙期刊社对照片《八路军小战士》和《浴血奋战》的使用都存在侵权之处?
     问题四:为什么法院认定《岁月回放》的转载不属于法定许可范围?
     问题五:丙期刊社应该向原告赔偿《镜头中的历史》一文的使用费多少元?请列出算式计算后回答。
  • 7根据所给材料回答问题
    李军是一位军事家,他带兵打仗的经历极富传奇色彩。甲出版社认为,若出版以李军的战斗经历为主题的传记,能获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于是向李军约稿。李军所在的部队认为此事对部队建设很有意义,予以大力支持。考虑到李军年事已高且没有子女,还指派文化干事高文强协助完成传记的写作。李军同意部队机关的安排,但没有就著作权方面的事宜与高文强作任何约定。
     李军以口述的方式介绍自己的经历,并提供大量翔实的素材。高文强将李军的口述先录音,然后整理撰写成书稿,交由李军修改后最终定稿。李军对高文强的工作很满意,特别给高文强所在部队写信表示感谢。部队机关为此向高文强颁发了奖金。
     书稿完成后,甲出版社与李军签订了出版合同。合同中约定,出版社按照60元/千字的标准向作者支付基本稿酬,按国家版权局规定的标准支付印数稿酬。基本稿酬与印数稿酬均在图书出版后1个月内付清。甲出版社按实有正文的字数与版权页记载的印数支付稿酬。
     李军交稿后不久就去世了。又过了几个月,这部名为《烈火战神》的传记作品出版。该书封面、扉页等处的作者姓名都只署“李军”。正文部分共有300面,每面排29行,每行排30字;各个部分中的空白行共计60行。版本记录记载的印数为5500册,字数为265千字,定价为28元。
     图书出版后,甲出版社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李军的妻子周蓝支付了稿酬。
     图书出版2个月后,高文强向法院提起诉讼,声称他为完成该作品付出了很多劳动,甲出版社却没有在图书上为他署名。周蓝对该作品的创作没有付出任何劳动,却独占了出版社支付的稿酬。因此,高文强指控甲出版社侵犯了他的署名权,周蓝侵犯了他的获得报酬权。甲出版社和周蓝在法庭上对高文强所说的事实没有异议,但都认为自己没有侵犯高文强的合法权利。
     法院经过审理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定李军是涉案作品唯一的原始著作权人,并作出了判决。
     问题一:甲出版社是否侵犯了高文强的署名权?为什么?
     问题二:为什么周蓝应获得稿酬?
     问题三:甲出版社应向周蓝支付稿酬多少元?请列出算式计算后回答。
     问题四:周蓝是否侵犯高文强的获得报酬权?
     
  • 8计算简答题:根据所给材料回答问题。
     赵武编写了书稿《第三帝国揭秘》。2009年1月,赵武与甲出版社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合同中约定:赵武授予甲出版社在全球范围内以图书形式出版《第三帝国揭秘》中文版的专有使用权,为期10年。甲出版社按该书的实际销售量向赵武支付版税,版税率为8%,首次和第二次支付时的计付方式按国家版权局的规定,但不预付版税。
     2009年11月,甲出版社出版了《第三帝国揭秘》。该书为大32开本,每个页面排29行,每行排30字;正文部分共347面,还有出版前言2面、目录2面。版本记录页标明的相关数据为:字数308千字,印数5200册,定价25元。
     2009年底,《第三帝国揭秘》共销售了850册。2010年6月,甲出版社重印《第三帝国揭秘》6000册,当年共销售8750册。2011年10月,甲出版社又重印《第三帝国揭秘》5500册,当年共销售6520册。
     甲出版社每次支付版税时,都向赵武详细说明税前版税金额(即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数据计算的应付金额)、按国家规定代扣缴的个人所得税金额和实际支付的税后版税金额。赵武对甲出版社的做法表示满意,因此双方的合作一直顺利。
     2012年10月,甲出版社打算出版《第三帝国揭秘》的网络版。经商洽,赵武应甲出版社的要求当场签署了一份《补充协议》,作为对原图书出版合同的补充。该《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是:为促进作品的合法使用和传播,赵武将《第三帝国揭秘》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甲出版社独 家使用;甲出版社按照原图书出版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标准,向赵武支付版税。
     甲出版社准备推出《第三帝国揭秘》网络版时,该社的编辑发现,乙文化传播公司已经将《第三帝国揭秘》的电子版收录入该公司制作的“电子图书集成”在互联网上传播,供乙公司的用户有偿浏览或者下载。
     甲出版社认为乙公司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利,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庭上,乙公司出示了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和2011年3月赵武与乙公司签订的个人作品许可使用授权书。该授权书约定,赵武将全部个人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专有许可的方式授予乙公司使用,为期10年。因此,乙公司不但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完全合法的,而且还要求甲出版社停止以任何形式发行涉案作品。
     问题一:2009年底,甲出版社应向赵武支付税前版税多少元?
     问题二:2010年底,甲出版社应向赵武支付税前版税多少元?
     问题三:2011年底,甲出版社应向赵武支付税前版税多少元?
     问题四:下列关于在网络上出版涉案作品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请作选择回答。
     A.赵武对甲出版社和乙公司的授权都是有效的
     B.赵武不能将涉案作品的网络出版权授予甲出版社
     C.甲出版社有权要求乙公司停止在网络上出版涉案作品,并承担侵权责任
     D.甲出版社也可以在网络上出版涉案作品,但不能要求乙公司停止出版
     E.甲出版社不能再在网络上出版涉案作品,但可以继续发行涉案作品的纸质图书
     F.乙公司的行为是合法的,不用承担侵权责任
     问题五:请简要说明对问题四所作回答的理由。
  • 9计算简答题:根据所给材料回答问题
    计算简答题:根据所给材料回答问题。
    《××辞典》编纂委员会依法享有该辞典的著作权。甲出版社经《××辞典》编纂委员会授权,获得该辞典的纸质图书和电子书的专有出版权。甲出版社完成了该辞典稿件的审稿、编辑加工整理及装帧设计工作,将原稿交丙图文排版公司排版,经精心校对后,委托丁印刷厂印刷。甲出版社又委托具备合法资质的戊软件公司将之制作成电子书  。
     《××辞典》出版后,因其质量优秀而在图书市场上享有盛誉,但也不断遭到侵权。
     由王武主编、乙出版社出版的《××大典》,影印盗用了作为《××辞典》组成部分的《中国历史纪年表》和《中国少数民族分布简表》。这两个表格的版心规格相同,均为每面排60行,每行55个字。《中国历史纪年表》共有61面,末面有36行空白。《中国少数民族分布简表》共1面,末尾有25行空白。
     个体书商李肆看到《××辞典》十分热销,便盗版印制3000部,定价480元,以55%的发行折扣率进行非法批销,共销售2000部,其印制、发行该书的各项成本为25万元。
     相关权利人得知这些侵权情况后,于2013年10月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定:王武和乙出版社的行为属于剽窃和侵犯版式设计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李肆的行为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复制发行其作品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侵权行为,且情节严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须承担刑事责任。
     王武和乙出版社向权利人赔偿损失的数额,按一次性稿酬的方式计算,标准为400元/千字(即国家版权局所定标准上限的4倍);对李肆的量刑,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执行。
     问题一:从保护著作权的角度来看,在本案中谁有权起诉侵权者?请作选择回答。
     A.《××辞典》编纂委员会
     B.丙图文排版公司
     C.甲出版社
     D.丁印刷厂
     E.戊软件公司
     问题二:请简要说明对问题一所作回答的理由。
     问题三:王武和乙出版社应向权利人赔偿多少元?
     问题四:李肆盗版印制发行《××辞典》获得的销售实洋总额为多少元?违法所得利润多少元?
     问题五:李肆应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
  • 10下列各项中属于非法出版活动的有()。

    下列各项中属于非法出版活动的有()。
     

    A.为教学、科研目的,少量复制正式出版物的部分内容

    B.买卖书号、刊号、版号

    C.非出版单位或个人出版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出版物

    D.非出版单位未经批准编印、翻录内部使用的非营利性的资料性图书、报刊和音像出版物

    E.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中国公民已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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