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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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2月,王敏与甲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将其作品《网络信息检索指南》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中文版图书、电子出版物专有出版权授予甲出版社。合同的约定中包括:甲出版社按50元/千字的标准向王敏支付基本稿酬;印数稿酬的标准为5%,当印数超过10000册时,超过部分的印数稿酬标准提高到8%;稿酬的计算方法均按国家版权局的有关规定;基本稿酬和第一次印数稿酬均在该书出版后一个月内付清。签约后,王敏在约定的期限内将《网络信息检索指南》的全部电子稿件交付甲出版社。
2005年11月,《网络信息检索指南》一书出版。该书每个页面的版心部分排30个字行,每行30字;正文部分共252面,其中有6章的末尾留有空白,合计共120行;出版前言2面,目录2面,末尾的空白合计10行;还有主书名页1页,用与正文不同的纸张印刷。版权页上载明的印数为6500册,字数为247.7千字。计算基本稿酬时,助理编辑小陈利用该书的电子排版文件借助计算机统计字数。计算机统计得出的正文部分字数为187835字。于是小陈办理了支付基本稿酬9390元(50×187.8=9390)的手续,并于11月底汇寄给王敏8338.32元,同时告诉他出版社已经代扣缴个人所得税1051.68元。
2006年3月,王敏向法院诉称:甲出版社至今未支付应该付的印数稿酬;按税前数额计的基本稿酬应该为12385元(50×247.7=12385),但甲出版社少付了2995元。甲出版社的行为侵犯了作者著作权,所以请求法院判令甲出版社付足《网络信息检索指南》一书的基本稿酬并立即结付印数稿酬。
甲出版社辩称:《网络信息检索指南》一书的基本稿酬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结算的,并未少付,王敏的计算方法有误。印数稿酬确实尚未结付,这是由于合同中约定的印数稿酬标准与国家版权局的有关规定不一致,需要双方按国家版权局规定的标准签署补充协议书对原出版合同进行修改后,才能支付。
问题一:甲出版社支付的基本稿酬数额是否准确?为什么?
问题二:甲出版社关于印数稿酬的辩解能否成立?为什么?
问题三:甲出版社支付给王敏的税前稿酬总额究竟应该是多少元?
下列各项中属于非法出版活动的有()。
A.为教学、科研目的,少量复制正式出版物的部分内容
B.买卖书号、刊号、版号
C.非出版单位或个人出版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出版物
D.非出版单位未经批准编印、翻录内部使用的非营利性的资料性图书、报刊和音像出版物
E.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中国公民已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国家版权局1999年颁布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中规定的稿酬主要支付方式有()。
A.一次性付酬
B.基本稿酬+印数稿酬
C.变动稿酬
D.版税
E.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不属于合理使用作品的行为有()。
A.小陈为了个人学习从图书馆复印他人在期刊上发表的文章
B.小张勤工俭学,复印他人在期刊上发表的文章,以每份3元的价格卖给同学
C.小王为帮助3名同学顺利通过英语考试,把英语课本上的文章译成汉语让他们抄写
D.小李在写毕业论文的时候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并注明出处
E.出版社应广大读者要求把期刊中刊登的文章编成专题文集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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