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 年 7 月,年过七旬的王某过世,之前立下 一 份 “ 打油诗 ” 遗嘱: “ 本人已年过七旬, 一 旦病危莫抢救;人老病死本常事,古今无人寿长久;老伴 子女莫悲愁,安乐停药助我休;不搞哀悼不奏乐,免得干扰邻和友;遗体器官若 能用,解剖赠送我原求;病体器官无处要,育树肥花环境秀;我的 一 半财产权, 交由老伴可拥有;上述遗愿能实现,我在地下乐悠悠。 ” 对于王某遗嘱中 “ 我的 一 半财产权 ” 所涉及的住房,指的是 “ 整个房子的 一 半 ” ,还是 “ 属于父亲份额的 一 半 ” ,
提问人:李甜甜发布时间:2019-12-19
A.王某老伴与子女间的争议在于他们均享有正式的法律解释权
B.王某老伴与子女对遗嘱的理解属于主观目的解释
C.王某遗嘱符合意思表示真实、合法的要求
D.遗嘱中的
“
我的
一
半财产权
”
首先应当进行历史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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