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国家电网招聘考试高频考点:矛盾的普遍性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20-07-31 10:26:51
1.矛盾的普遍性
矛盾普遍性是指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宇宙中的一切事物,小至基本粒子,大至整个宇宙,无不是对立的统一。承认矛盾的普遍性是坚持辩证法的前提,认识事物就是认识事物的矛盾,矛盾分析方法是认识事物的根本方法。
2.矛盾的特殊性
矛 盾的特殊性即矛盾的个性,指矛盾的性质、地位及解决形式各有其特点。矛盾地位的特殊性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方面,事物的各种矛盾力量的发展是不平衡的。在 复杂事物的矛盾体系中,可以分为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主要矛盾的存在和发展,规定和影响着次要矛盾的存在和发展,在矛盾体系中处于支配地位,决定着事物的 性质和发展方向。次要矛盾处于从属地位,对事物的存在和发展起着一定的影响作用。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的。另一 方面,矛盾双方的力量也是不平衡的。矛盾的双方必有一方是主要的,而另一方是次要的。矛盾的主要方面是处于支配地位,起主导作用的;矛盾的次要方面是处于 被支配地位,不起主导作用的。事物的性质是由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的关系也是辩证的,它们相互制约、相互作用,并在一定条 件下相互转化。
3.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相互联系,普遍性存在于特殊性之中,特殊性包含了普遍性。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唯物辩证法关于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关系的理论,是关于矛盾问题的精髓,是坚持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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