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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继承法之遗嘱继承】
军队文职人员招聘法学类专业科目考试中,婚姻家庭继承法是大纲涉及的考点之一。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备考,下面我们就对其相关的遗嘱继承的知识进行分析:
一、概念
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产的继承方式。
遗嘱继承是与法定继承相对应的继承方式,具有以下特征:
1、遗嘱继承以被继承人死亡和理由遗嘱发生根据。
2、遗嘱继承是被继承人一直的直接体现。
3、遗嘱继承在效力上优先于法定继承。
二、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并且遗嘱合法有效;
2.立遗嘱人死亡;
3.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4.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同时也未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三、遗嘱概念
广义上,遗嘱是指死者生前对于其死后一切事务所作的处置和安排,包括政治、经济、身份、财产、情感、道德等各方面。
狭义上,是继承法上的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财产相关的食物,并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其种类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遗嘱的特征包括:
1、遗嘱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2、遗嘱继承不适用代理制度;
3、遗嘱是在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4、遗嘱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
责编:李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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