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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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选题:每一题均有4个备选答案,请从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
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民事责任适用的归责原则是( )。
A.过错责任原则
B.无过错责任原则
C.推定过错责任原则
D.公平责任原则
正确答案:B 解题思路: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是指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对他人造成的损害,通说认为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2.下列哪个选项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人事权?( )
A.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B.罢免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无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C.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并须报经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D.选举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但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正确答案:A 解题思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8条,第10条。
3.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确定行政区划的决定,某县人民政府裁决一块原存有争议,但实际由王村使用的土地归李村所有。对此,王村不服。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县人民政府的裁决行为是民事裁决行为,不是行政裁决行为
B.县人民政府的裁决行为是行政裁决行为,对之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申请行政复议
C.县人民政府的裁决行为是行政裁决行为,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后,如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诉讼
D.县人民政府的裁决行为是行政裁决行为,如果王村向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则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是最终决定
正确答案:C 解题思路:行政机关侵犯了自己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属于复议前置的事项。但本题不属于行政终局裁决行为。
4.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文字作品著作权产生的时间为( )。
A.作品创作时
B.作品完成时
C.作品发表时
D.作品出版时
正确答案:B 解题思路: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作品,其何时产生取决于作品的完成,而不是作品的发表或出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5.依据我国继承法规定,不必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遗嘱是( )。
A.自书遗嘱
B.口头遗嘱
C.代书遗嘱
D.录音遗嘱
正确答案:A 解题思路:由于自书遗嘱是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能够反映其真实意思,因此,继承法没有要求自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答案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题意。错选、少选,本题不得分。
6.典权人的权利有( )。
A.占有、使用、收益权
B.处分权
C.物上请求权
D.优先购买权
正确答案:ABCD 解题思路:除以上权利外,还有转典权;出租权;典权让与权;抵押设定权;修缮重建权;费用偿还请求权等。
7.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对以下哪些部门负责?( )
A.中央人民政府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特别行政区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正确答案:AC 解题思路: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3条第2款,《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5条第2款。
8.以下关于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几倍的表述。错误的是哪些?( )
A.1/3至1倍
B.1/5至1/2
C.1倍以上
D.1/2至1倍
正确答案:BCD 解题思路:见《选举法》第30条第2款。
9.下列各项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C.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D.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正确答案:ABC 解题思路:见《宪法》第62、67条。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职权。
10.下列哪些权利可以由诉讼第三人享有( )。
A.管辖异议权
B.提出诉讼主张
C.反诉权
D.上诉权
正确答案:ABD 解题思路: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有权提起上诉;根据行诉法解释第10条有关管辖异议的规定,第三人作为当事人有管辖异议权。 三、判断题:
11.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可以向申请人收取一定数额的行政复议费用。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解题思路: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可以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12.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A.对
B.错
正确答案:A 解题思路:行政复议决定书在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13.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因违约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A.对
B.错
正确答案:A 解题思路: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因违约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因违约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减少。
14.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解题思路: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属地管辖有例外。
15.空白罪状,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不直接叙明犯罪特征,而是指出该犯罪行为所违反的其他法律和法规。
A.对
B.错
正确答案:A 解题思路:本题表述符合空白罪状的概念。四、案例分析题:
16.郑某(16岁)、杨某(19岁)殴打王某致王某重伤一案,经M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07年5月6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5月16日,某检察人员开始对此案进行审查,并同时通知犯罪嫌疑人郑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郑某因系父母双亡的孤儿,寄居于二叔家,他认为自己已经给二叔带来不少麻烦,委托律师恐怕又要给二叔增添负担,而且二叔也不会为自己出这笔费用,因此没有委托律师。鉴于此,M市人民检察院便指定了一名负有法律援助义务的王律师为其辩护。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王律师提出要复印公安局制作的起诉意见书。人民检察院以保守案情秘密为由予以拒绝。5月28日,该案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移送M市人民法院。该法院决定于6月17日开庭审理,并于6月15日向辩护律师发出了开庭通知。王律师以法院通知开庭日过迟,并且未能得到起诉书的副本为由拒绝出庭辩护。经法院劝说无效,不得已,人民法院又重新指定了一名律师张某参加法庭辩护,并将开庭日期推迟至6月27日。开庭后,公诉人和律师进行了激烈辩论。6月29日,法院判决郑某有期徒刑一年,缓期执行一年。判决确定后,张律师没有向法院询问有关结果,也没有问郑某的意见(后判决书副本虽送达律师,但已超过上诉期)。
问:(1)人民检察院为郑某指定辩护律师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某检察人员于5月16日告知郑某有权委托辩护人的行为存在什么缺陷?
(3)人民检察院能否拒绝辩护律师复印起诉意见书的请求?
(4)人民法院一直未给辩护律师发送起诉书副本,这种做法正确吗?
(5)王律师有权拒绝辩护吗?
(6)张律师在判决确定之后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
(1)人民检察院为郑某指定辩护律师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人民法院应为未成年人指定辩护人,即指定辩护只发生在审判阶段,所以检察院指定辩护律师于法无据。
(2)检察人员于5月16日告知郑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经是收到审查起诉材料之日后的第10天,而《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应白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人民检察院不能拒绝辩护律师复印起诉意见书的请求。
(4)人民法院一直未给辩护律师发送起诉书副本,这种做法有违法律规定,不利于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是错误的。
(5)王律师无权拒绝辩护。
(6)张律师在判决确定之后的做法是不正确的。辩护律师在判决确定后有权得到判决书副本,这是帮助被告人行使上诉权的一种必要的前提。本案中,张律师未主动问询结果,致使被告人郑某的上诉权无形中被剥夺,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而其做法是不正确的。
五、论述题:
17.自己选择角度,对下面文字所涉及的法律知识进行一系列论述。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88)民字第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中指出:1988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88)民他字第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中指出:"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87)第60号请求报告收悉。据报告称,你市塘沽区张学珍、徐广秋开办新春青年服务站,于1985年6月招雇张国胜(男,21岁)为临时工,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次年11月17日,该站在天津碱厂撤除旧厂房时,因房梁折落,造成张国胜左踝关节挫伤,引起局部组织感染坏死,导致因脓毒性败血症而死亡。张国胜生前为治伤用去医疗费14151元。为此,张国胜的父母张连起、焦容兰向雇主张学珍等索赔,张学珍等则以工伤概不负责为由拒绝承、担民事责任。张连起、焦容兰遂向法院起诉。经研究认为,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张学珍、许广秋身为雇主,对雇员理应给予劳动保护,但他们却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这种行为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应属无效民事行为。至于该行为被确认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和赔偿等问题,请你院根据民法通则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正确答案:
显而易见,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司法解释,直接适用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即劳动权,作为认定民事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的依据,所以,认为"这一司法解释虽然不是针对宪法效力的,但却直接引用宪法作为断案依据,具有开创性,为我国确定宪法直接效力提供了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该公司在与被告罗友敏签订的承包合同中约定"施工中发生伤、亡、残事故,由罗有敏负责",把只有企业才能承担的安全风险,推给能力有限的自然人承担,该条款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我国宪法和劳动法前述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该约定应当属于无效条款,不受法律保护。
18.简述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的区别和联系。
正确答案:
(1)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存在明显的区别:法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法律关系主体应该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限制和约束;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约行为、违法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都应履行法律义务,但并非所有法律主体都必然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义务并不必然同不利后果相关,只有违反法律义务者才承担不利后果;而法律责任必是与不利后果相关的;法律义务可以通过义务主体自觉履行而完成,而法律责任则需要由国家机关来追究。
(2)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两者又有密切联系:一方面违反法律义务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另一方面,有时候追究法律责任是法律义务得以履行的手段和措施;另外,两者都是法律主体的约束,在价值指向上具有同一性,均是为法律权利的实现而存在的。
责编:李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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