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52h
- 价格 48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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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刘某承包西瓜园,收获季节突然病故。好友刁某因联系不上刘某家人,便主动为刘某办理后事和照看西瓜园,并将西瓜卖出,获益5万元。其中,办理后事花费1万元、摘卖西瓜雇工费以及其他必要费用共5000元。刁某认为自己应得劳务费5000元。关于刁某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5万元属于不当得利
B、应向刘某家人给付3万元
C、应向刘某家人给付4万元
D、应向刘某家人给付3.5万元
【答案】D。解析:BCD项,根据《民法总则》第121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本题刁某和刘某并没有对照看西瓜进行约定管理,更没有法律规定义务,并且刁某的自愿的为好友刘某照看西瓜行为,管理的事物属于刘某的事物,故刁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刁某享有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但没有报酬请求权,故可以从5万元收益中扣除办理后事的花费1万元以及其他必要费用5000元,但不能主张劳务费5000元,故应向刘某家人给付3.5万元。根据各项表述,D项正确,BC错误。
A项:不当得利指没有法律根据,或事后丧失了法律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刁某并未取得该5万元,不属于不当得利,A错误。
综上所述,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试题】 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丙聘请丁做家务。甲和丙为邻居,乙和丁为好友。一日,甲突生急病昏迷不醒,乙联系不上甲的亲属,急将甲送往医院,并将甲的小孩委托给丁临时照看。丁疏于照看,致甲的小孩在玩要中受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将甲送往医院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
B、丁照看小孩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不构成侵权行为
C、丙应当承担甲小孩的医疗费
D、乙和丁对甲小孩的医疗费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解析:《民法总则》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要件:(1)无法定或约定义务;(2)自愿管理他人事务;(3)避免他人的利益受到损失。
A项:乙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送甲上医院,乙自愿将甲送往医院是为了避免使甲的生命权益受到损害,故其将甲送往医院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故A选项正确。
B项:丁照看小孩是基于其与乙存在一个委托合同,属于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此不构成无因管理。故B选项错误。
C项:丙虽为丁的雇主,但照看小孩的行为不属于履行丙聘请丁的职责范围,丁的合同义务只是给丙做家务,因此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C选项错误。
D项:丁照顾小孩是基于转委托合同,转委托是受托人把本应由自己亲自处理的委托事务交给他人处理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四百条的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保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本题中明显属于紧急情况,由于丁(第三人)疏于照看致使小孩受伤,丁违反了合同义务,应由丁对医疗费承担责任,乙(受托人)不需要对第三人丁的行为承担责任,故乙和丁承担连带责任说法错误。故D选项错误。
综上所述,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
责编:李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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