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52h
- 价格 48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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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的设定
(一)经常性行政许可的设定
经常性行政许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法律、国务院以行政法规、有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地方性法规来设定。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效力等级来确定。即上一个等级没有设定的,下一个等级才可以设定。
(二)临时性行政许可的设定
1.国务院可以以决定形式和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以规章形式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国务院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的条件是:第一,尚未制定法律;第二,在有必要的时候。国务院设定的该许可实施后,除了临时行政许可事项以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2.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条件是:第一,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第二,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须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省级政府设定的该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二、行政处罚设定权
三、行政强制设定权
责编:李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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