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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特殊儿童自由与教育环境有着深刻的关系。教育环境中的物质环境与社会意识环境对特殊儿童身体自由、理性自由、意志自由起着促进或制约的作用。教育环境促进特殊儿童自由的影响路径包括:自觉从环境视角思考特殊儿童教育问题;以支持性的意识环境引导特殊儿童生成意志自由;以通用设计的物质环境支持特殊儿童的认知与行为特点。
【关键词】特殊儿童自由;教育环境;影响路径;哲学思考
一、特殊儿童自由的内涵
自由是人不受外来的异己力量的规定和制约的特性,追求自由则是人的类存在特性。从哲学角度来看,特殊儿童自由即特殊儿童身心发展自由,主要是指特殊儿童主体在身心发展过程中,关于生命体感性存在的自由能动性,以及在认识和意志上的自由能动性。具体来说,可以分为:生命体的身体自由、认识和行为的理性自由、“自我立法”的意志自由。身体自由借鉴梅洛・庞蒂、福柯的感性生命具身自由观,表达特殊儿童与外界交互中身体维度的主体自由能动性,这是特殊儿童自由的基础性维度;理性自由借鉴西方近现代以来特别是笛卡尔、斯宾诺莎的自由观,表达特殊儿童身心在认识、思维、意识等方面所具有的理性自由能动性,这是特殊儿童自由的发展性维度;意志自由借鉴康德的自律自由观,表达特殊儿童身心自由能动发展服从自己命令的自我意志维度,意志自由在特殊儿童身心自由发展中具有绝对的支配地位和优先价值,是特殊儿童自由的终极性维度。这三者共同存在于特殊儿童身心发展成长过程中,体现了特殊儿童与自我及外界关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特性,能够从教育哲学立场反映特殊儿童在教育中的身心成长状况,为特殊教育活动促进特殊儿童身心自由提供基本解释和指导。
二、特殊儿童自由与教育环境的关系
特殊儿童自由与教育环境有着深刻的关系。从教育环境因素考量特殊儿童自由,对特殊教育理论和实践具有重要意义。特殊儿童自由与教育环境是一个不可分割的共同体,教育环境对特殊儿童自由起着促进或制约的作用。教育环境对特殊儿童自由的影响是基于交往关系的基础上的。其中,特殊儿童的需要与教育环境的满足关系是重要关系范畴,深刻影响特殊儿童自由发展。下面从教育环境的物质环境维度和意识环境维度予以分析。
(一)物质环境对特殊儿童自由的影响
首先,从生物学机理上看,生物对环境有强大的适应能力。特殊儿童尽管受到身心制约,但同样先天蕴含对环境的适应能力,环境改变直接影响其部分身心功能以及自由能力的发展。现实实践表明,在融合教育环境中的特殊儿童能自发改变某些身心功能,促进自由发展。例如,感官性障碍儿童的听觉和视觉功能会随着在生活学习环境中的运用,发生“用进废退”的变化:视障儿童的听觉和触觉较灵敏;听障儿童的视觉有优势等。这些都是在生活和学习环境中发生的身心功能的积极变化。其次,存在决定意识。物质环境首先为特殊儿童身心成长奠定了物质空间和意识环境基础。物质环境的变化也导致了特殊儿童身心自由,特别是身体自由和理性自由的变化。特殊儿童通过与物质环境的交互,获得物质满足,促进生命体活动的自由。这突出表现为:生活资料的满足,保障生命活力;教育设备设施、课程教材的满足,促进活动空间的身体自由和认知的理性自由;康复设施和技术的满足,促进特殊儿童身体自由,等等。当然,特殊儿童通过与物质环境的交互,也必然接受物质环境所隐含的价值观、思维方式等相应精神意识,形成与之相应的意识活动,改变或建构着自己的意志自由。特殊儿童对物质环境的依赖往往会降低他们的意志自由,表现为特殊儿童依赖环境而被环境同一化的顺应过程。
(二)社会意识环境对特殊儿童自由的影响
社会意识环境中的制度环境、文化环境、社会心理、社会观念和态度等深刻影响着特殊儿童身心发展的意志自由与理性自由。从作用机理看,特殊儿童与社会意识环境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交往关系,这种交往关系是意识环境影响特殊儿童自由的重要机制。这种交往关系既表现为公共意识环境的无意识影响,也包括某种价值需要的有意识影响。前者是特殊儿童在社会公共空间生存时不可抗拒的必然性,他们自觉或不自觉地受社会公共空间意识的影响。后者是特殊儿童生存的环境依赖性,即必须依赖特定环境获得理解、支持,基于自身某种价值需要而主动与环境交往。特殊儿童对外在环境的高度依赖性直接导致他们受到环境制约,使得他们的自由发展常常表现出与环境的被动一致性,即环境很大程度决定了他们的自由发展和存在状况。当然,社会意识环境与特殊儿童自由是一个辩证的矛盾运动过程。社会意识环境作为特殊儿童最大的公共性质的存在物,既吞噬他们的自由,也可能生成他们的自由。即,特殊儿童既作为环境的客体而被环境改变,又能发挥主体能动性创造和改变环境。对特殊儿童而言,由于他们主体能力的弱势,常常面临被意识环境吞噬、被客体化的困境,特别是当意识环境对特殊儿童的价值需要不能作出反应、作出不利反应或不能被特殊儿童改造时,就会出现彼此不协调的矛盾,产生以下两种结果:其一,特殊儿童可能会顺应或受制于环境,在良好的支持性环境下因获得理解帮助而减少身心缺陷所致障碍,实现自我意志和理性自由的积极发展;在不支持性环境下则因得不到帮助而无法减轻身心缺陷的障碍,甚至放大或增生障碍,不但导致身体自由能力的式微,更严重的是导致意志信念的摧毁,丧失了抗争的自由意识和意志。其二,特殊儿童可能会抵抗环境的影响。如果在斗争的过程中自身能动性(特别是意志自由)最终摆脱环境的制约,则特殊儿童将超越意识环境的影响,以积极的心态将环境置于自身之外,并以主体意志自由的巨大能动力量,超越环境制约,实现充分发展。如果自身能动性最终被环境所阉割,那么特殊儿童的自由能力将严重式微。在此意义上,特殊儿童的自由发展恰在自我与环境的关系之中。特殊儿童身心障碍,与其说是自身缺陷所致,倒不如说是环境不支持的结果,是环境与特殊儿童身心特征及其需要不协调的产物。
三、教育环境促进特殊儿童自由的影响路径
教育环境促进特殊儿童自由的影响路径,主要是通过构建支持性的物质环境和社会意识环境,以促进特殊儿童意志自由为先导,进而实现特殊儿童身心自由全面发展。
(一)自觉从环境视角思考特殊儿童教育问题
2006 年《残疾人权利公约》提出,“残疾是伤残者和阻碍他们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的各种态度和环境障碍相互作用所产生的结果”。[1]这深刻表明,特殊儿童身心自由成长与环境密不可分。环境对他们认知和行为的不支持、不协调,是造成他们障碍的主要原因。我们要尊重特殊儿童认知与行为的多样性,重视通过环境的改变来减少他们的障碍,促进他们自由发展。为特殊儿童提供专业的、良好的支持性环境,将成为社会的重要使命。目前,从环境视角思考特殊儿童教育存在的问题,有助于发现或优化促进特殊儿童身心自由发展的路径。特殊教育应以支持性的环境建设为中心,无限勾连获取各种相关专业支持和广泛社会合作,缔造一个宽阔的特殊教育环境空间,帮助特殊儿童改变或超越缺陷,促进特殊儿童自由发展。所以说,环境支持是特殊教育应有之义,全社会合作参与构建特殊教育环境是应有的正义之举。社会政策设计和制度安排,以及教育活动本身,都应重视环境与特殊儿童身心发展的支持关系。从国际范围来看,《残疾人权利公约》提出的“通用设计”原则,以及美国《所有残障儿童教育法》对“最少受限制环境”的强调等,所体现的人本主义关怀、道义论正义,无不具有从环境视角思考的鲜明特点。
(二)以支持性的意识环境引导特殊儿童生成意志自由
意志自由在特殊儿童身心自由发展中具有绝对的支配地位和优先价值,社会意识环境对促进特殊儿童意志自由具有先天优势。这决定了社会意识环境在整个教育环境中的重要地位。特殊儿童自由归根到底是要以特殊儿童自我意识的形式,引发他们自我反思,以价值理解的方式形成意志自由。这是一种以理解自我为内容的本体意识,是一个由自发到自觉的认同过程。特殊教育要为特殊儿童成长提供支持性意识环境,引导特殊儿童以价值理解的方式关注自身的存在,审视自身及外界的制约,在特殊儿童固着的“残疾”“缺陷”“低等”等前结构意识中植入“平等”“无差异”“超越”等意识,帮助特殊儿童理解自己的生存和意义,从意识层面搭建一个无缺陷的意志自由。通过良好的意识环境的支持,帮助特殊儿童找回自由的“我”,化育完整的人格,促使他们形成超越精神和自由意志,展现出一个丰盈的、充满张力的自我。良好的支持性意识环境对特殊儿童而言是一种益品,也是社会良知、社会正义和美德的孵化器,对促进特殊儿童自由发展和推动社会融合具有重要意义。不友好的意识环境对特殊儿童自由具有极大的抑制作用。例如,歧视的社会态度和文化心理会直接导致特殊儿童出现意志消沉、自卑畏缩、社会适应困难等问题。当前,我们要审慎关注隔离安置制度、教育资源分配制度、学校封闭式管理制度、教育态度、专有辅助技术等差异对待,以及因制度理性、技术理性而导致的歧视及其对特殊儿童身心自由的抑制。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要关注意识环境中对特殊儿童自由的无意识伤害。例如,特殊儿童被道德之善标识为施善对象、同情对象,可能内含着对他们平等主体和自由能力的剥夺。也即是说,当把特殊儿童作为施善对象、同情对象的那一刻起,主体平等已不可能实现。
(三)以通用设计的物质环境支持特殊儿童的认知与行为特点
物质环境,无论是自然环境还是人工环境,对特殊儿童均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尽管当前无障碍环境建设已有相当大的突破,但绝大多数环境、物品、技术仅仅适用于健全人。这必然会限制特殊儿童对外部世界的自由认识和把握。《残疾人权利公约》提出“通用设计”的原则,要求“尽最大可能让所有人可以使用,无需作出调整或特别设计的产品、环境、方案和服务设计”。同样,这也对特殊教育提出了要求,为特殊儿童提供通用设计的专业环境支持成为特殊教育的重要使命。特殊教育环境作为一种优化了的环境,一方面,应以意识环境帮助特殊儿童改变或超越缺陷;另一方面,应以物质环境支持帮助特殊儿童提升摆脱环境制约和改造环境的能力,实现意志自由和理性自由。同时,特殊教育环境支持的创设必须面向并激发特殊儿童的能动性、自由性,以实现特殊儿童身心自由全面发。
责编:刘团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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