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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估价相关知识考点剖析:房产税

来源:互联网发布时间:2017-03-01 01:43:16
2013年估价相关知识考点剖析:房产税 来源:233网校2013年1月31日【233网校: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第二节 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课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
凡是中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房产税的纳税人。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以经营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产权出典的,以承典人为纳税人;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以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房产税的课税对象是房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对于非出租的房产,以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四、税率
五、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⑵纳税期限。房产税按年计征,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下述房产免征房产税:
⑵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⑷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①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后,可免征房产税。
③房产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⑤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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