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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凡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三、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土地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土地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相关的经济利益。具体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
⑵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部分,税率为40%;
⑷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以上部分,税率为60%。
为简化计算,应纳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速算公式如下:
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40%-扣除项目×5%;
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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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考试大-土地估价师考试责编:liuya评论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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