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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估价相关知识考点剖析:房地产税收的优惠政策

来源:互联网发布时间:2017-03-01 01:43:10
2013年估价相关知识考点剖析:房地产税收的优惠政策 来源:233网校2013年2月4日【233网校: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第八节 有关房地产税收的优惠政策

为了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有效启动房地产市场,刺激住房消费,近几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涉及房地产,特别是涉及住房消费的税费优惠政策。
为减轻个人买卖普通住房的税费负担,从1999年8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1年的普通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1年的普通住房,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价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2005年国办发(2005)26号文件对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做了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二、鼓励换购减轻个人出售住房所得税负担
⑴ 个人出售除已购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⑶ 职工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按照已购公有住房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①个人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纳税人正式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户存储。
③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未重新购房的,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⑤跨行政区域售、购住房又符合退还纳税保证金条件的个人,应向纳税保证金缴纳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
同时,为确保有关住房转让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得到全面、正确的实施,要求各级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加强与税务机关的协作、配合,主管税务机关需要有关本地区房地产交易情况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及时提供。
自2001年1月1日起,房屋租赁税收按以下规定执行:
⑵ 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四、己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制度
购房者缴纳土地出让金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后,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商品房住宅办理产权登记。
⑶ 土地出让金按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已购公有住房产权属行政机关的,全额上交财政;属事业单位的,50%上交财政,50%返还事业单位;属企业的,全额返还企业。
⑸ 土地出让金,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缴纳和返还的具体办法,由各地财政部门会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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