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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去组织旨在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治理 社会的政权机关的制度。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主要有四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创造出来的,因而是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比较全面地表现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人 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实现当家做主的权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 原则,既能够保障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又能使各个国家机关更好地分工合作,既便于保证中央统一 领导,又便于发挥地方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
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人民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实践中创建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指我国人民在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原则,民主选举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再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对由它负责、受它监督的各级其他国家机关,组成统一协调的国家 政权机关体系,共同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人民当家做主权力的一种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以 下特点。
(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质。人民作为 整体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要使人民能够统一意志,行使权力,必须实行民主集中相结合的政治制度。 在我国这样的政治制度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
(2)人民民主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在我国人民是 国家权力的集体所有者,并不都去直接行使权力,为此必须选举代表,由他们代表人民,组成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最高机关。
(3)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它监督,向它负责。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产生其他的国家 机关,行使部分国家权力,如经宪法授权的行政权、司法权等。而这些机关都从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受它 的监督,并向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4)人大常务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均设常务委员会作为常设机关。常务委员会对产生它的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而人民代表大会都 是由选民选举产生,因此必须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形式
(1)从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来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由人民代表组成,而人民代表都是由人民 通过民主选举方式选举产生的。
(2)从人民代表的职权来说,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3)从人民代表大会的责任来说,它要向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的监督。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
(1)人民代表大会制直接反映着我们国家的阶级本质。
(2)人民代表大会制最能体现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
(3)人民代表大会制是国家的其他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
七、民族区域自治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含义
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在国家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 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现各族人民当家做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是指我国境内少数民族聚居并实行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分为自治区、自治州、 自治县三级,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构成上可以分为三类:①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 如西藏自治区;②以一个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同时包括一个或几个人口较少的其他少数 民族聚居区所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③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
础,联合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如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民族乡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其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属于自治机关,也不享有宪法和有关法 律规定的自治权。但民族乡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可以结合本民族的具体情况和民族特点,因地制宜发 展经济、文化、教育和卫生等事业。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机关是指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设立的行使同级一般行政区域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和同时行 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而自治地方的审判机 关和检察机关则不是自治机关,不行使民族自治权。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在组成方面又有不同于一般行政区域的地方国家 权力机关和人民政府的民族特点和要求:①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外,其他少 数民族代表也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和比例;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 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③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④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和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要尽量配备实行区域 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和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为5年。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一般行政区域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行使宪法、 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自治权。
1.民族立法自治权
(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 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 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2)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对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 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2.财政经济立法权
(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财政体制的规定, 财政收入多于财政支出的,定额上缴上级财政,收人不敷支出的,由上级财政补助。
(2)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自主的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3)对外贸易自主权。
(4)对本地方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制定 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
^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税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 要从税收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免税。
3、教育科学文化卫生自治权
4、人口政策自治权
5、组织公安部队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6、语言文字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适用当地通用 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
7.培养和招收民族干部自治权
八。公民基本权利
公民基本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有从事或不从事一定行为,也可要求国家和其他公 点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或愿望的可能性。
公民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
依照宪法规定,我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 民的合法的权利和自由。
(一)平等权
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在现代宪政国家 中,平等权首先表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既包括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又包括守法上的平等。而不包括立 法上的平等,在立法上,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无法平等。另外,法律面前的平等只是法律范围内的平 等,而不是事实上的平等。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指选民依法选举或被选举为代议机关代表和特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 在我国,凡是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 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1)监督权是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公民根据监督权客体的实际情况,自行 选择适宜的方式。
①批评、建议权。批评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错误和缺点,有提出批评 意见的权利。建议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的权利。批评建 议权的行使有利于反对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
②控告、检举权。控告权就是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 进行揭发和指控的权利。检举权是指公民对于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向有关机关揭 发事实,请求依法处理的权利。两者的区别就在于,控告人往往是受害者,而检举人一般与事件无直接 联系;控告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而要求依法处理,而检举一般是出于正义感和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
③申诉权。其是指公民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作出的错误的、违法的决定或判决,或 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而受到侵害时,受害公民有向有关机关申诉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 利。申诉权有诉讼上的申诉权与非诉讼上的申诉权。
(2)取得国家赔偿权。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 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对此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3、政治自由
(1)言论自由是公民对于政治和社会的各项问题,有通过语言的方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语 言的方式有口头的和书面的两种方式。我国公民的言论自由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不得利用 言论自由煽动群众反对政府,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宁;不得利用言论自由对他人的人格尊严进行侮辱诽谤。
(2)出版自由是公民以出版物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出版自由也要按法律的规定享有和 行使,除了遵守对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定外,它不得利用出版物来传播剥削阶级的腐朽思想。我国现在施 行的是预防制和追惩制相结合的管理办法,预防制是事前干预的办法;追惩制是事后发现违法予以追究 的办法。
(3)结社自由是公民为一定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或参加具有连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公民因 结社的目的不同而分为营利性结社和非营利性结社,非营利性结社又分为政治性结社和非政治性结社。
各国法律通常对政治性结社予以严格限制。1998年10月国务院通过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就是 行使结社自由应遵循的主要法律。
(4)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是公民表达其意愿的重要表现形式,直接反映了公民的宪法地位。
①集会自由是公民有为共同的目的,临时集合在一定场所,讨论问题或表达意愿的自由。集会自由 是言论自由的延伸和扩展,通过集会可以扩大言论的影响,更好地实现言论自由的影响。集会和结社也 不同,集会是临时性的聚集,而结社是长期的、持续性的结合,并且具有固定的组织、章程和制度。游行 自由是公民有在公共道路或露天场所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其强烈意愿的自由。示威自由是公 民为了强烈的意愿而聚集在一起,以显示决心和力量的自由。
②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共同之处是它们都是自由表达意愿,而不同之处则是表达意愿的程度、方式 和方法有所差异。由于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权利的行使,多发生在公共道路或露天场所,参加或观看的人 数众多,情绪感染性强,对社会影响较大,所以公民在行使这些自由权利时,既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又要注意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与杈利。
③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该 法对立法的目的;集会游行示威的概念和标准;主管机关和具体管理程序和措施,如申请和获得许可的 程序,集会游行示威的场所、时间、行为的规范;以及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等作了明确的规 定。该法是实现宪法赋予公民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权利的重要依据和法律保障,同时也是对滥用此项自 由权利行为的必要限制。
(三)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每个公民都有按照自己的意愿信仰宗教,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 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 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有按宗教信仰参加宗教仪式 的自由,也有不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受宪法和法律的保障。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 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 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1999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 的决定》,国家依法打击邪教组织,有利于保护正常宗教活动和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邪教具有反社会、反政府的特征,其歪理邪说与宗教教义是相对立的。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四)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是以人身保障为核心而构成的权利体系,是公民参加国家生活、社会生活和享受其他权利 的前提条件。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指公民的人身(包括肉体或精神)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它有以下 几个方面的含义:①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非经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包括 国家安全部门执行,不受逮捕;②禁止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限制、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③禁止非法 搜查公民的身体,司法机关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者依法不享有搜查权的组织和个人,对公民的身体强 行搜査,都属于非法搜査。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公民的人格,就是公民作为人所具有的资格。从法律上讲就是指作为权利和义务主体的自主的资 格。人格权主要指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和人身权等。《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镑和诬告陷害。“
3、住宅不受侵犯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是指任何机关、团体或者个人,非经法律许可,不得随意侵人、搜查或者查封公 民的住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察人员需要对被告人及有关场所进 行搜查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我国刑法规定,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侵人他人 住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宪法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 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隐匿、毁弃、拆阅或者窃听。
在一定条件下,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为了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公民的通信 进行检查。
(五)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
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根据宪法规定享有的具有物质经济利益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基本权利的物质上的保障。
文化教育权利则是公民根据宪法规定,在教育和文化领域享有的权利和自由。除财产权和继承权 外,公民的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权利都属于公民的积极受益权,即公民可以积极主动地向国家提出请求、 国家也应积极予以保障的权利。
(1)财产权。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合法财产享有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所有权。
(2)劳动权。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的义务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3)劳动者休息的权利。劳动者休息的权利,是指劳动者在享受劳动权的过程中,有为保护身体健 康、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法律和制度的有关规定而享有的休息和休养权利。
(4)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是指公民因失去劳动能力或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 而不能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资料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有集体福利的一种权利。
(5)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是指公民有在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各类学 校和机构中学习文化科学知识的权利,有在一定条件下依法接受各种形式的教育的义务。
(6)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科学研究自由,是指我国公民在从事社 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研究时,有选择科学研究课题、研究和探索问题、交流学术思想、发表个人学术见解的 自由。
(六)特定人的权利
宪法中的特定人是指妇女、退休人员、军烈属、母亲、儿童、老人、青少年、华侨等。
1.保障妇女的权利
《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 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2.保障退休人员的权利
退休制度是指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国有和集体等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人 员达到一定年龄时,离开劳动或工作岗位,进行休息或休养,并按照规定领取一定的离休金或退休金的 制度。
3、保障军烈属的权利
《宪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4、保护婚姻、家庭、母亲、老人和儿童
《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广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 人、妇女和儿童。”
5、关怀青少年和儿童的成长
6、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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