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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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胎儿的赠与。
以胎儿为受赠人的赠与合同,一旦胎儿出生,视为胎儿自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故赠与自始有效。
【例】刘某、肖某为夫妻,肖某怀孕。刘某的父亲老刘与刘某、肖某订立赠与合同,约定将房产A赠与给胎儿,后胎儿出生。该赠与合同中的受赠人并非刘某、肖某,而是胎儿。因胎儿已经出生,该赠与合同自始有效。
(3)对胎儿的侵权。
侵权行为发生时,胎儿尚未出生。胎儿出生后,因该侵权行为具有损害的,胎儿为被侵权人。
【例】孕妇甲到乙医院打针,因乙医院消毒不良感染。后甲生下丙,丙患有同种感染。此时,丙对乙医院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三)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死者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民法依然对死者的人格利益予以保护。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的,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其他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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