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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贵州农村信用社考试业务基础知识:信贷管理(二)

来源:长理职培发布时间:2020-02-15 00:03:25
33、抵债资产及其管理原则

抵债资产是指在借款人确实不能以现金方式偿还信用社贷款本息的前提下,信用社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用于抵偿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有效的资产。抵债资产管理按照合法取得、妥善保管、及时变现、正确核算、确保农村信用社利益为原则。

34、接受抵债资产的前提条件

接受抵债资产的前提条件有:(1)借款人、担保人因资不抵债或其他原因关停倒闭或被宣告破产,经合法清算后,信用社依法取得抵债资产;(2)信用社通过诉讼或仲裁渠道主张债权,经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或仲裁机构裁决,取得抵债资产;(3)抵押、质押贷款到期,借款人和担保人无法以货币资金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抵押物、质押物折价又不能及时变现,经与抵押人或质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或质物抵偿信用社贷款本息;(4)借款人和担保人经营发生严惩困难或濒临倒闭,确实无法以货币资金清偿贷款本息,信用社与借款人或担保人协商,签订以资抵债协议,取得抵债资产的所有权。

35、质押与抵押的不同之处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主要有:(1)担保物的占有权是否发生转移不同。占有是对物的实际掌握和控制,是物权的一项基本职能。质押是转移质物占有权的一种担保方式,质权人与出质人订立的质押合同一旦成立,出质人就要将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出质人拥有质物所有权,但不直接控制质物,而质权人取得质物占有权,却不享有质物的所有权,这是质押最明显的特征,也是质押与抵押最重要的区别。在抵押担保中,抵押物占有并不发生转移,抵押人仍占有抵押物,而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既不享有所有权,也不享有占有权。(2)担保物的种类不同。在抵押担保中,抵押物可以为不动产,包括抵押的所有的房屋和地上定着物,也可以为权利或动产,如土地使用权和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及其他财产。在质物担保中,质物一般具有简便、易于移动空间位置和便于保管的特点,质押的标的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权利;但不动产不能成为质物。(3)合同生效的时间不同。质押合同一般从质物交给质权人占有时生效;在权利质押中,如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提单、存款单等债权出质的,合同从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占有之日起生效;如以股票、股份、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财产权出质的,质押合同自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在抵押合同中,以不动产以及大部分动产作为抵押物时,都必须到有关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4)能否重复设置担保权不同。在抵押担保中,抵押人可以就一项财产向两个以上的债权人进行抵押,也就是说,在同一财产上可以设置两个以上抵押权,即抵押权重复设置。在质押担保中,由于质押合同是从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之日起生效,因此不可能存在就同一质物重复设置质权的现象。

36、保证方式和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7、不可以作为保证人的单位

不可以作为保证人的有: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可以作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38、一般保证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责任承担

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公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负补充责任的保证。《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招待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39、连带责任保证及其保证责任的承担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40、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作为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3月24日法(研)复[1998]17号《关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作为经济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保证人,其保证合同是否有效及发生纠纷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指出:(1)经济合同的保证人应当是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偿能力的公民、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如不具备法人资格,又无代为履行或者代偿能力而作为经济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保证人的,该保证合同应确认为无效。(2)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如因保证人的无效保证行为造成经济合同债权人经济损失的,保证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如无代为履行或者代偿能力,在有关保证责任的诉讼中应将该企业法人列为诉讼当事人,并承担保证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41、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期限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42、同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承担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43、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不转移一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贷款债权担保的贷款。

质押贷款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自有的动产或权利交由债权人占有,以该质押物为贷款债权作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拍卖、变款优先受偿的一种贷款形式。

44、抵押物的占管和处分方式

抵押物的占管有抵押人占管和抵押权人占管两种方式。抵押物的处分有拍卖、转让和兑现三种方式。

45、抵押期间对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限制

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即转让不成立,抵押人有权追回抵押物,因转让行为造成的损失由抵押人承担。

46、不可以作为抵押的财产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担保法》第34条第5项、第36条第3款规定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不明、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47、抵押物处分所得价款的分配顺序

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依下列顺序分配:(1)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2)扣除抵押物应缴纳的税款;(3)偿还抵押权人债权本息及支付违约金;(4)赔偿由于债务人违反合同而对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害;(5)剩余金额交还抵押人。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支付债务和违约金、赔偿金时,抵押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追索不足部分。

48、权利质押、动产质押

权利质押指以可以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

动产质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把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交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法律行为。

49、代位权及其行使时注意问题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和权利。农村信用社在行使代位权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债权人是否有怠于行使的到期债权;(2)该债权是否专属于债务人,如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则无法行使代位权;(3)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50、贷后检查的内容

贷后检查的内容有:(1)客户及其担保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是否正常,主要产品的市场变化是否影响产品的销售和经营效益;(2)了解掌握客户及其担保人的资产、机构、体制及高层管理人事变化等重大事项,分析这些变化是否影响客户偿债能力;(3)检查抵(质)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受到损失,抵押权是否受到侵害,质押物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4)检查固定资产建设项目进展情况。项目资金是否按期到位,项目贷款资金是否被挤占挪用,是否按招投标规定进行,项目工程进展是否正常,项目是否能按期竣工,项目竣工投产能否达产等。客户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影响信贷安全的重大事项,应立即采取防范和化解措施,同时报告经营主责任人或逐级报有权审批社。检查中发现的客户重大变化要及时录入信贷业务信息管理系统。

51、贷款风险

由于多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使金融企业贷款不能有效增值和安全归流,从而蒙受损失的可能称之为贷款风险。

52、贷款风险分类法的贷款分类及其实施前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分类。

贷款风险分类法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等五类。

贷款风险分类法实施前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分为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三类。

53、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

逾期贷款: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不能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

呆滞贷款: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逾期(含展期后到期)90天(不含90天)以上仍不能归还的贷款。

呆账贷款:系指按借款人的清偿能力或法律规定,确认已无法收回的贷款。

54、不良贷款分账管理的基本原则

不良贷款分账管理的基本原则:一是不改变法人机构和核算单位以及隶属关系的原则。二是不改变不良贷款债权人的原则。三是不改变不良贷款形成的责任机构和责任人的原则。四是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

55、逾期贷款真实性认定标准

逾期贷款真实性认定标准是:(1)逾期贷款是指借款借据或借款合同约定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包括呆滞、呆账贷款)。(2)贷款展期后未到期,不作为逾期贷款。(3)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未归还,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列为正常贷款: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重新办理了借款手续;贷款担保有效;属于周转性贷款。

56、呆滞贷款真实性认定标准

呆滞贷款真实性认定标准是:(1)呆滞贷款是指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仍未收回的贷款(不包括呆账贷款)。(2)贷款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90天,但生产经营已终止或项目已停建的贷款,应作为呆滞贷款。

57、呆账认定的条件有哪些?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的贷款,可作为呆账贷款,相关证明材料可由政府、法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保险企业等单位出具。(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信用社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信用社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贷款,或者保险赔偿清偿后,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债务,信用社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4)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市、区)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信用社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清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5)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信用社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6)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信用社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信用社仍无法收回的贷款;(7)助学贷款逾期后,信用社在确定的有效追索期内,并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和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8)由于上述7种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信用社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58、以改制为名,逃废信用社债务的类型有哪些?信贷制裁有哪些具体措施?

(1)分立型。(2)承包、租赁型。(3)资产重组型。(4)破产型。(5)拍卖型。(6)政府背债型。

农村信用社对那些不执行合同、违反财经纪律和信贷制度、原则的企业和个人,根据问题的性质和程度,采取信贷手段予以一定的制裁。措施主要有:(1)按信贷制度规定加罚利息;(2)强制收回违约贷款本息;(3)提前收回用途不正当的贷款;(4)停止发放新贷款;(5)追回已发放的全部贷款;(6)按合同规定处理抵押物;(7)其他临时性制裁措施。

59、贷款风险预警机制

贷款风险预警机制是通过建立一系列的贷款监测制度,通过对借款人各方面情况的观察、记录和分析,及时发现贷款风险的信号,并迅速反馈到有关部门,尽快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减少贷款风险造成的损失。

60、不良贷款的监测内容

在贷款风险分类法实施前,不良贷款的监测包括:(1)不良贷款的登记;(2)不良贷款的考核;(3)不良贷款的催收和呆账贷款的冲销。

61、农村信用社依法收贷的法律措施

农村信用社依法收贷的法律措施有:(1)催告;(2)扣收;(3)变更债务人;(4)签订还款协议;(5)执行担保合同;(6)申请“支付令”;(7)提起诉讼;(8)申请借款人破产。

62、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贴现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付款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票据。商业汇票按其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是指在购销双方根据合法的购销合同发生商品交易,出现延期付款时,由收款人开出并经过付款承兑,或由付款人开出并由付款人承兑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指在发生商品交易,出现延期付款时,交易双方凭交易合同,由债权人或债务人签发,由债务人向开户银行提出承兑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商业汇票。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而将票据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

63、委托贷款及特点

委托贷款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而代理发放,监督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而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贷款人(即受托人)收取手续费,贷款人发放委托贷款不得代垫资金。委托贷款具有以下特点:(1)是委托贷款必须坚持先存后贷。(2)是委托贷款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3)是受托人(农村信用社)以收取手续费为目的。是受托人(农村信用社)负责监督借款单位用款。

64、如何办理委托贷款?

农村信用社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必须由委托人向农村信用社提出申请,经农村信用社审查同意后,签订《委托贷款协议书》。根据协议书的规定,由委托人将其资金存入委托存款账户作为委托存款(该存款可以一次集中存入也可分次交存)。农村信用社在发放委托贷款时,应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贷款通知书》所指定借款对象、用途、金额、利率和期限,进行认真审查,指定的借款对象和用途要符合国家的政策和法令,并要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委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委托存款总额,其他要求必须与《委托贷款协议书》相符。经审查相符后,农村信用社应对借款人进行贷前调查,认为可行,即与借款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填写借据,办妥转账手续。贷款发放后农村信用社要进行检查。

65、如何办理票据贴现贷款?

票据贴现贷款是指票据的持有人在票据未到期前为取得现款,持未到期的承兑汇票,向农村信用社提出申请,并经审查同意后,以指定票据所有权有偿转让为前提发放的一种贷款。可贴现的票据,大致可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期票、银行票据(含银行本票和汇票)和政府债券五种。银行对票据贴现审查的要点:(1)贴现申请人必须在本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2)贴现票据必须是真实有效。通过供货合同、发货票和运单的审查,核实商品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票据的真伪;(3)审查贴现凭证项目填写是否正确,申请贴现金额是否与承兑汇票票面金额相符;(4)审查贴现票据的付款人的资信状况,分析贴现贷款到期能否足额收回。经审查同意发放贴现贷款时,由票据持有人填写一式五联贴现凭证,核定实付贴现贷款金额,由信贷员和负责人审批签字后送会计部门办理转账。实付贴现贷款的计算公式:实付贴现贷款金额=贴现金额-贴现利息;贴现利息=贴现金额×贴现天数×(月贴现率/30天)。贴现票据到期,信用社即可作为收款人,按有关结息手续收回贴现票据金额。

66、票据贴现与其他贷款方式的区别

首先,以持票人作为贷款的直接对象。其次,以票据承兑人是票据的第一付款人,并且银行对贴现人和出票人保有追索权。再次,以票据的剩余期限为贷款期限,即贴现期限是从贴现日到付款日(票据到期日)的时间。最后,实行预收利息的方法,利率(贴现率)一般较同期限其他贷款利率低。

责编:蔡爱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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