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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和《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印发〈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的通知》(司发〔2018〕6号),现就长沙县2020年度人民陪审员选任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经长沙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定,本次全县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为104名。其中通过随机抽选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83名;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21名。
二、选任条件
(一)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具备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职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三、选任程序
(一)产生候选人
通过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选任。
1.随机抽选方式:从本县符合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确定。
2.个人申请方式:申请人于2020年4月30日之前向县司法局或所在辖区司法所提交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籍不在我县的需提供经常居住情况证明)、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及本人近期一寸蓝底免冠照2张,并填写《长沙县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登记表》及《个人承诺事项表》。
3.组织推荐方式:辖区内单位、社区(村)以及其他组织按照人民陪审员任职条件,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于2020年4月30日之前向县司法局或所在辖区司法所推荐,提交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籍不在我县的需提供经常居住情况证明)、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及本人近期一寸蓝底免冠照2张,并填写《长沙县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登记表》及《个人承诺事项表》。
(二)资格审查
由长沙县司法局会同长沙县人民法院、长沙县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资格审查。
(三)确定拟任命人选
长沙县司法局会同长沙县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并同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
责编:李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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