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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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法律硕士在职研究生是法学院下设的研究生专业,法学院现拥有法学理论、民商法学、经济法学三个省级重点学科。拥有法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设有法学一级学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拥有法学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权,拥有民商法学、法学理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法律史学、诉讼法学、国际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9个二级学科硕士点,拥有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黑龙江大学法律硕士在职研究生论文写作规范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是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的,合乎严格的写作规范并标志着获得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的一篇书面作品。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取得法律硕士学位,必须撰写学位论文。 (二)本规范是关于撰写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基本要求的指导性文件,是开展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评选、检查和评估工作的基本依据,供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和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使用。 二、选题 (一)论文选题要求与所从事工作内容和性质相吻合。 (二)论文选题应当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内容应当着眼实际问题、面向法律实务、深入法学理论。重在反应学生运用一定的理论与知识综合解决法律实务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能力。导师组必须根据学生的选题方向,确定具体的导师负责其论文的指导工作。 (三)论文选题必须符合在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所确定的培养目标;论题本身属于法律的或关于法律的,而不是法律以外其他学科专业领域的。 (四)法律硕士学位论文的选题可以不受法学学科门类(如法学二级学科)划分的限制;可以围绕某一法律的或法学上的专业问题,运用不同学科的理论和方法进行交叉或综合的研究。 (五)选题有意义并且题目设计合理,一般应是来源于以下方面的题目: 1.在法律和法律职业领域中有着显著的实践价值并和教学目标的要求相适应的问题; 2.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在本职工作中面临的缺乏学理解释的,或者突破了某种流行的观点和认识的,其研究的结果可能对解决这些实际问题有一定价值的案例、典型事例; (六)论文作者在确定论文的选题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所选论题的价值; 2.对与拟确定选题相关的研究成果的了解程度; 3.所选论题的难易程度和允许的篇幅之间的比例; 4.个人已经掌握的理论、知识、方法和经验的可利用程度; 5.研究材料对选题的支撑性; 6.调研和写作的时间的充分性。 (七)论文题目的确定必须取得论文指导教师肯定的评价意见。 三、论文的形式、内容要求与篇幅 (一)学位论文必须以法律实务为主要内容。必须采用案例分析、研究报告、专项调查等形式,不允许采用学术研究论文的形式。 (二)论文的写作一般应完成以下方面的工作: 1.对论文的主题有完整、充分的描述,概念界定清晰; 2.对选题所涉及的问题有必要的综述,归纳分析同类题目的研究成果或研究现状; 3.综合运用理论、专业知识、技术手段和文献资料对论题予以扩展,进一步具体地记录或描述思考、判断和推理的过程。论证过程能够反映作者阅读文献资料的数量; 4.合理利用已有的观点或见解,提出作者自己独立的认识和观点,并以显著标志的方式对二者做出区分; 5.作者对论题研究获得的最终结果应当得到完整的、确定的、精炼的表述;如果不可能导出预计的结论,则可对相关问题予以讨论,提出建议、研究设想或尚待解决的问题等; 6.案例研究应提炼出法学上的问题,结合学理和司法的观点进行综合分析,研究结论有助于解决该案例本身并未解决类似案件提供有益帮助; 7.调研报告以解决法治实践中的问题为重点,调研方向设计合理可行,数据资料充分可靠,综合运用了法学和其他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分析过程清晰,有明确的调研结论。研究文档齐全; 8.语言文字的使用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用语合乎汉语语法; 9.论文结构一般不超过三个层次,各部分之间应当保持紧密的逻辑关系和合理的篇幅比例。 (三)论文写作应有较充分的时间,连续投入工作的时间不少于3个月。 (四)论文的正文篇幅以1—1.5万字为宜;最多不超过2万字。 四、引证与注释体例 (一)引证应当遵循以下基本规则: 1.引证以必要为限; 2.引证法律文件、判例及司法文件以权威机构的出版物为准; 3.除按本规范引证已发表的作品外,引证未发表作品应取得相关权利人的许可; 4.引证必须符合被引作品的本意;不得曲解原意; 5.正文引证超过100字时,缩进引文行列并变换字体排版; 6.引证应有显著标志,并以注释方式完整、准确地显示出被引证作品的相关信息; 7.引证作品的标题(包括副标题)应当完整,勿用简称。法律文件、书籍、刊物、报纸,用书名号;文章篇名用引号。 (二)注释体例 1.注释位置采用脚注,整篇论文连续计码; 2.书籍或成册作品的注释格式:作者,标题,出版者,出版时间,版次,页码;定期出版物注释格式:标题,出版物名称,出版时间,卷期号,页码; 3.作者(包括著者、编者、译者、机构作者)为一人以上时,应全部完整地列出; 4.众所周知的作品,如《列宁选集》等,以及法律文件,不注出作者; 5.编辑者、整理者而非著作者的作品,在作品标题后括弧注出“x编”、“ x整理”; 6.不同作者的合成作品,先注出特定的作者和作品名称,再注出该合成作品相关信息; 7.正文多次引用同一作品的注释,第一次引证时,注释信息的内容必须完整。除此之外,紧接第一次之后的注释,用“同上,页x” ;在其他注释间隔之后的注释,用“前注x,页x”; 8.转引作品的注释,先注明原始作品相关信息,加“转引”字样后注明所依据的作品; 9.引用图表,直接在图表下注出来源,不用脚注; 10.引用访谈、演讲或报告、信札等作品,应尽可能注明其形成的时间和地点; 11.电影、电视和广播作品,应在作品名称后括弧注明出品的机构和时间; 12.互联网或数据库作品,应注明网址或数据库作者和时间; 13.学位论文应注明学位授予单位名称和论文获得答辩通过的时间; 14.外文作品的引证,从该文种的学术引证惯例。 五、编排与印制 (一)论文前置部分的主要内容和编排次序为: 1.封面(应注明学位授权单位、法律硕士学位论文、题目名称、作者姓名、指导教师姓名及其职称、论文提交及答辩日期、《中国图书资料分类法》、《国际十进分类法UDC》类号、密级); 2.独立完成与诚信说明; 3.摘要(中文摘要800—1000字,英文摘要与中文摘要内容一致); 4.关键词(3—5个,并对应英文); 5.目录; 6.法规,判例、术语、缩略语及插图等列表(如果必要)。 (二)论文正文。 (三)在职研究生论文的尾部一般包括: 1.参考资料目录(应按不同类别予以分类,如法规、著作、论文、外文等,并按拼音或笔画顺序编排); 2.附录(如有必要,可将对补充理解正文内容有用的,诸如罕见的珍贵文献、重要典型的判例等资料编为附录); 3.致谢(特别是对完成论文提供思想启发、研究材料等不同形式帮助的个人或图书馆); 4.后记(如果必要)。 (四)论文用A4纸印刷,除前置部分外,双面印制。责编:蔡爱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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