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MI介绍
保险硕士专业学位的英文名称为"Master of Insurance",简称MI。为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对保险专门人才的迫切需求,完善保险人才培养体系,创新保险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保险人才培养质量,特设置保险硕士专业学位。
二、MI培养目标
面向各类保险公司、保险监管机构、灾害预防和控制机构、社会保障组织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培养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掌握经济学基础知识,具有从事风险评估与管理、保险产品设计、保险精算、保险财务管理和保险运营管理能力的高层次、应用型、复合型保险专门人才。
三、MI培养基本要求
1、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够应用风险管理及保险学的相关理论和方法解决实际问题。
2、掌握相关学科知识,熟悉相关政策和法规,具备从事保险相关职业要求的知识和技能,符合行业高层次人才的资格认证要求。
3、掌握一门外语。
4、诚实守信、身心健康,具有创新进取精神。
四、国内MI需求状况
中国保险业的高速发展对保险人才的需求非常旺盛。由于我国自1959年开始停办国内保险业务长达20年之久,保险人才的培养出现断层,专业人才 储备较少,人才的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保险从业人员占总人口的比例约为1:30。参考这一比例,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对保险需 求日益增长的趋势,我国保险从业人员占总人口的比例应为1:50,即至少需要2700万保险从业人员。目前,我国各类保险从业人员(包括从事灾害防治与管 理等相关人员)不到600万人,其中相当多的在岗保险从业人员缺乏系统的专业训练,我国保险人才数量的缺乏和整体质量较低已成为制约保险业发展的瓶颈,保险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具有很大的市场需求。
从现代保险业的运作流程与实际业务来看,保险业急需的人才包括:保险专业人才、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各类工程技术人才(包括计算机、电子商务专业人才)、法律专业人才、投资专业人才、外语专人才等六类。
从保险业务人才的需求状况来看,目前需要能够从事包括市场开发、产品设计、精算、展业、承保到客户服务、理赔等有关保险业务的专业人士。近 20年来,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金融投资一体化、人口老龄化以及以高新技术为特征的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保险业的经营环境也发生了巨大转变,传统保险业务正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可保风险的范围不断被突破,新的保险业务也随着新的保险标的的出现不断发展。保险产品的购买者无论从消费观念、购买力、风险意识以及 对产品的鉴别分析能力都有所提高,保险行业的竞争也正在加剧,保险销售的难度不断加大,人寿保险作为储蓄投资手段也随着其他金融产品的出现其优势不再明显。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专业人员就必须了解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所出现的新的保险标的的具体情况与有关知识。
从保险业高级经济管理人才的需求状况来看,保险公司是一个独立自主经营的法人经营实体,作为独立法人就必须有自己的一套经营管理的规章程序,即要具有一般公司经营所必需的计划、组织、指挥、控制、沟通、协调程序。保险公司也需要具备经营管理的高级专门人才,他们必须懂得管理的程序,掌握人力资源 管理,财务管理、决策的制定与执行、计划的工具和技术、员工激励理论、人际交往技巧和市场营销等管理学基础理论。同时,他们必须了解保险公司经营的独特之 处,了解保险公司经营技巧,具备应对各种风险的能力。
保险的基本职能是分散风险和损失补偿,与金融领域的银行和证券有本质的区别。保险业务中,各类财产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等,体现着保险行业的基本职能,而寿险产品所具有的投资理财功能只是一种派生职能,保险行业对于专业人才的培养有特殊的要求。因此,保险硕士专业学位的培养目标 和金融硕士专业学位的培养目标存在很大的区别,设立保险硕士专业学位对于满足社会对保险专业人才的需求、完善我国保险教育体系、满足保险从业人员接受终身教育的要求意义重大。
五、MI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衔接
从国内外的发展实践来看,保险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十分成熟。取得相关的职业资格是进入保险行业的条件之一,也是很多岗位聘任和晋升的重要条件,而完成保险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系列课程的研究生通常可以获得保险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的全部或部分豁免,实现了险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衔接。
1、课程设置的衔接
根据保险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保险硕士专业学位的教学目标侧重于高层次应用型专业人才的培养。在课程设置方面,保险硕士专业学位的课程基本涵盖了国内外保险业和风险管理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大部分科目。而且,保险硕士专业学位的课程中还设置了大量基础性和前沿性的课程,有助于提 高保险从业人员的创新能力。相比而言,我国保险硕士专业学位的教学要求已达到或超过我国及部分国家是保险和风险管理从业资格的认证标准。
2、资格认证的衔接
(1)国外专业资格认证
目前,英国特许保险学会(CII)和澳大利亚与新西兰保险与金融协会(ANZIIF)认可我国部分高等院校开设的保险专业基础课的水平,中央财经大学、南开大学等高校的保险专业本科毕业生可以直接获得ANZIIF高级准会员资格证书,中央财经大学保险专业研究生毕业五年后可以直接获得 ANZIIF会员资格。中央财经大学、上海财经大学等高校的保险专业学生可以在申请CII会员资格时,酌情免考3-4门课程。我国高校在设立保险硕士专业 学位后,保险硕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后可以比照其他国家开展的保险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毕业生申请取得相应的认证条件,并且有望通过更多的国际保险专业资格的直接认证。
(2)国内资格认证
国内目前还没有进行院校和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相互认证工作,保险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开展将有助于推进毕业生与相应的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部分或全部课程的认证。我国的保险行业组织可以考虑对已取得保险硕士专业学位的人员在申请相应的从业资格考试时给予部分或全部免试,以促进专业学位教育和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效衔接。其中,中国寿险管理师(中级)系列课程中的《风险管理与人身保险》、《人身保险产品》、《人身保险合同》;中国寿险理财规划 师系列课程中的《人身保险产品》、《团体保险》、《企业年金理论及实务》;注册企业风险管理师(CERM)晋级系列课程中的《风险评估》、《企业整体化风 险管理》,基本上与我国保险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相关课程完全相同或大部分相同,在经过专家评审论证之后,可以成为保险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免试课程。
六、MI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在职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及相关要求报考;
3、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4、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者,须在报名前已获得本科毕业证书,方可报考硕士生;或已获得专科毕业证书两年或两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可以按照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5、其他符合国家及报考院校规定的具有同等学力人员;
6、所有报考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及报考院校规定的年龄及体检标准。
七、MI课程设置
实行学分制,总学分不少于 35 学分。
(一)先修课(适用于本科非经济和管理类专业学生)
1、经济学原理
2、会计学原理
(一)必修课程(15学分,含学位公共课)
1、政治理论类课程(2学分)
2、外语(3学分)
3、保险学研究(2学分)
4、保险法律制度与监管政策(2学分)
培养单位可根据培养方向及院校特色自行设置每门课程均为2学分的三门专业必修课。
建议培养单位将宏观经济政策、合同法、风险管理研究、保险财务分析、保险数理基础作为专业必修课。
(二)选修课程(16学分)
选修课程包括限选课(6学分)和任选课(10学分)。
培养单位可根据培养方向及院校特色自行设置三门课程均为2学分的限选课。任选课应根据培养目标要求进行设置,通过不同系列课程组合的菜单式课程,为学生的职业发展提供多元选择。
鼓励培养单位将我国保险及相关行业中高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课程或国际保险业及相关行业普遍认可的专业资格考试课程作为开设任选课的选择范围。
(三)专业实习(4学分)
学生应当在保险、金融机构、政府及企事业单位的相关岗位实习不少于三个月,应届本科生实习实践时间不少于半年。
八、MI考试
(一)初试
1. 保险硕士的考试科目为:①101-思想政治理论,100分;②201-英语一,100分;③396-经济类联考综合能力,150分;④435-保险专业基础,150分。
2. 初试时间为1月上旬,具体日期以教育部的通知为准。
(二)复试
1. 复试时间一般在4月,复试名单及具体复试要求将在学校研究生部主页上公布,请考生自行查询并下载相关材料。
2. 学将根据教育部有关考生进入复试的基本要求,结合本年度招生计划和生源质量情况,确定学校复试分数线。
3. 实行差额复试,复试人数一般为计划招生规模的120%左右。具体复试方式以及初试、复试成绩所占权重由各院系根据本学科、专业特点及生源状况确定。
4. 复试不合格考生不予录取。
5. 复试报到时进行报考资格审查。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考生不得参加复试。对于考生申报虚假材料、考试作弊及其它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学校将通知其所在单位,按教育部《关于违反研究生入学考试规定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进行严肃处理。
九、MI招收保险硕士的院校名单
院校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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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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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校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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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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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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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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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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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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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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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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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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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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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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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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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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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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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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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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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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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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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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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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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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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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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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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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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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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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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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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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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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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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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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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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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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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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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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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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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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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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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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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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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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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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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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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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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政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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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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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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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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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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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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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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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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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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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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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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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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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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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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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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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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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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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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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财经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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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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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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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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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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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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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民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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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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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经贸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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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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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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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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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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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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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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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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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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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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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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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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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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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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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财经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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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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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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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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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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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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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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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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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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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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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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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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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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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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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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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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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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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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