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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附注的列示
1.财务报表附注应当提供关于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和企业针对重要经济业务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说明、对财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解释,以及未在财务报表中列示,但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披露,或有助于准确、完整地理解财务报表的信息。
2.财务报表附注应当按照一定的方式披露,财务报表中的项目应当与财务报表附注中的相关信息相互参照。财务报表附注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披露:
(1)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2)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考试大
(3)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包括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和会计政策的确定依据等;
(4)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包括下一会计期间内很可能导致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重大调整的会计估计的确定依据等;
(5)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在决定一项特定的会计政策或估计是否应予披露时,企业应考虑披露是否有助于使用者理解交易或其他事项如何在财务报表中反映的。当企业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允许选用的方法中选择特定的会计政策时,披露这些会计政策对报表使用者尤为有用。例如,企业应披露是按照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还是个别计价法计量存货的后进先出法已不采用)。另外企业在确定是否披露一项特定的会计政策时,应考虑其经营的性质和政策,例如当企业拥有重要的国外经营或外币交易时,企业应披露确认汇兑损益的会计政策。
(6)对已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终止经营税后利润的金额及其构成情况等。
(7)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此外,对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企业合并与分立、重大投资与融资活动、财务报表重要项目等事项说明;以及其他有助于理解和分析财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也应在附注中披露。
同时,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前提议或宣布发放的股利总额和每股股利金额(或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总额)。
3.下列各项没有在与财务报表一起公布的其他信息中披露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
(1)企业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
(2)企业的业务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
(3)母公司以及集团最终母公司的名称。
责编:蔡爱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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