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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湖南专升本会计专业会计原理复习财产清查有哪些种类?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20-08-28 22:26:45
一、按财产清查的时间不同,可分为定期清查和局部清查。
(一)定期清查:定期清查是指按预先计划安排的时间对财产进行的清查。定期清查一般在期末进行。范围:它可以是全面清查,如:年末决算前的清查,年末、月末结账前的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如:现金、贵重物品的每日清点。
(二)不定期清查:不定期清查是指根据实际需要对财产进行的临时性清查。不定期清查并未事先规定清查时间。范围:它可以是全面清查,如:合资、改制、兼并、撤销前的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如:物资保管人员工作交接时进行的清查,发生意外灾害时进行的清查。
二、按财产清查的范围不同,可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
(一)局部清查:局部清查是指根据需要对部分财产进行盘点或核对。局部清查范围小、内容少、时间短,但专业性较强。
对象:现金(每日业务终了时清点核对)、银行存款(每月至少核对一次)、库存商品、原材料等(年内轮流盘点或重点抽查;各种贵重物资,每月盘点一次)、债权债务(每年至少应同对方核对1-2次)
(二)全面清查:指对全部财产进行盘点或核对。全面清查范围广、内容多、时间长、工作量大。
1.清查对象一般包括:(1)货币资金。(2)财产物资:包括本单位的所有固定资产、库存商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未完工工程等;属于本单位但在途中的各种在途物资;委托其他单位加工、保管的材料物资;存放在本单位的代销商品、材料物资等。(3)债权债务。
2.清查适用的情况:(1)年终决算前,为确保年终决算会计资料真实、正确,需进行全面清查。(2)单位撤销、合并或改变隶属关系前,中外合资、国内联营前以及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前,为了明确经济责任,需进行全面清查。(3)开展全面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活动,为了摸清家底,准确的核定资产,需进行全面清查。(4)单位主要负责人调离工作前。

责编:蔡爱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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