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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贵州中烟工业公司考试招聘公基高频考点:未成年人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20-07-06 10:50:21

1.家住黑龙江佳木斯某农场的四岁女童茜茜(化名),其父母离婚后与父亲于某共同生活在一起。4月28日茜茜因遭到继母曲谋殴打成重伤而送到医院进行救治。据知情人透露此前女童茜茜就受到长期殴打,于某对于殴打行为也有参与,导致女童曾多次入院治疗,现女童父亲于某,继母曲某皆依法被批捕,关于茜茜的监护问题说法正确的是?

A.可以由此前一直与茜茜共同生活的爷爷担任茜茜的监护人。

B.茜茜的生母张女士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于某的监护资格。

C.于某的监护资格不得被撤销。

D.人民法院可以在以后视于某的表现,恢复于某的监护资格。

【答案】B。解析:A选项,《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当然监护人,其监护能力不因婚姻关系的灭失而终止,所以如果需要变更监护人的时候应当由茜茜的生母张女士担任监护人。爷爷属于是在茜茜父母都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形下按照法律规定担任监护人的,此时茜茜生母张女士有监护能所以不需要由爷爷担任监护人。所以A选项说法错误。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题干中于某殴打茜茜的行为已经符合法条规定的“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所以经申请于某的监护资格应当被撤销,同时张女士作为茜茜的生母属于法条规定的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所以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于某的监护资格。所以B选项说法正确,C选项说法错误。D选项,《民法总则》第三十八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题干中于某对于茜茜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属于对于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表述,所以即使于某以后有悔改表现也不得恢复监护人资格,所以D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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