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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重庆中烟工业公司考试招聘公基高频考点:一般自首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20-07-06 10:49:09

根据刑法规定自首分为两种,一种为一般自首,一种为特别自首。

1.一般自首:

(1)概念: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构成要件:满足一般自首需要符合两个条件。

a.在归案方式上:需要主动的归案即自动投案。如小王故意杀人后主动到有关单位如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自己所在单位或者当地政府等投案,愿意受到国家相关机关的追诉和审判。

b.在交代罪行上: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如小王和小李共同抢劫,小王自动投案后供述了他们共同犯罪的时间、地点、赃物处置等具体的罪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小王在供述过程中刻意隐瞒自己的主犯的身份,或者没有如实交代所知道的同案犯小李的罪行,则不能视为如实供述。

2.特别自首:

(1)概念: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2)构成要件:满足特别自首也需要符合两个条件。

a.被采取强制措施: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不符合自动投案这一要件,所以这是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的一个不同点。

b.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他罪行: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实供述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应当属于不同种罪行。如小王因为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期间又如实供述了之前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强奸的罪行,对于强奸这一行为,小王构成特别自首。

3.坦白

根据刑法规定,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仍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认为坦白。所以上述小案例中,小王对于其强奸行为构成特别自首,对于如实供述杀人的行为,虽然不符合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的要件,但是符合坦白的规定。

【疑难点睛】

1.并非主动投案,而是亲友规劝、陪同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是被群众捆绑扭送至司法机关则不符合主动投案。

2.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3.一般自首是主动归案,而特别自首和坦白都是被动归案。

4.特别自首如实供述的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而坦白如实供述的是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本人的罪行。

【牛刀小试】

下列选项,哪一情况属于自首( )。

A.甲和乙共同盗窃,甲被逮捕后,交代了乙之前诈骗的罪行,为警方破获案件起到了重大作用。

B.甲和乙共同抢劫,乙被逮捕后,一把揽下所有罪行,声称全部由自己一人实行。

C.丙故意杀人后在父亲规劝陪同下前往公安机关,并且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D.丁因为强奸被逮捕,期间丁又如实供述机关仍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强奸案件。

【答案】C。解析:本题中A选项甲交代的同案犯的非共同犯罪的行为,为破获案件起到重大作用,是立功的行为。B选项乙并未如实供述案件的主要事实,隐瞒了案件真相不构成自首。D选项丁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供述的罪行为司法机关掌握的同种罪行,也不符合自首。C选项亲属规劝陪同也属于自动投案,同时丙如实交代了案件事实,故本题答案选C。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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