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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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某某单位职工,在运用单位的电子器材完成工作后,把电子器材邮寄给总部的器材管理部门,并填写了快递单号。事后一个月总部管理部门说没有收到货物让A某某去查询快递,因为之前留有底单。仍然显示快递在运输阶段,后经查实是快递在运输装车过程中把电子器材弄丢,总部在与快递公司进行协商过程中,要求原价赔偿,快递公司要求折损赔偿,由于双方协商未果,总部管理部门要求A某某来承担电子器材的原价赔偿。我们来一起看下这个案例,总部要求A某某来赔偿原价电子器材的要求显然不合理,A某某已将物品交付快递公司,由于快递公司的失误导致物品丢失,应由快递公司来进行赔偿,另外电子器材具有折损性,原价赔偿也有失偏颇。既然如此之不公平那么如果类似的事件由法院来审理,会有怎样的结果呢,其实类似这样的案件时有发生,我们来看下法官对这类事件的适用,在发生货物丢失时如何来进行赔偿责任了双方争议的焦点。两方都会各执己见,快递公司认为:根据《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但是另外一方则会辩解,我把货物交给快递公司,快递公司就应该有妥善安全邮寄的义务,货物的灭失责任在快递公司,快递公司应全额赔偿,法院则认为,《邮政法》适用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被告快递公司不属于上述“邮政企业”,邮政企业从事的快递业务并非邮政普遍服务业务,不能适用《邮政法》中限额赔偿的规定。本案应适用《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定调整。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之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本案例中让A某某来承担赔偿责任实属不公。
但是很多快递公司会用保价条款来作为抗辩,那么对于保价条款法院又是如何认定的呢?在法律适用上法院认为,快递单上的保价条款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对其中的免责、限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否则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法院撤销或认定该条款无效。所以我们应当对保价条款有合理的认识。
时代在进步,技术在更新,每家住户平时都应该注意维护自己的权益,也更应该知道怎样来真正的保护自己的权益,守法懂法才能在遇到侵权损害的时候要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的法律更要及时保证受害者的人身利益,对侵害人民权益的行为一概不能姑息。如果不这样不好的事态就会在不经意间蔓延。所以让我们一起来保护自己,保护他人,保护自己的家人和爱人。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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